二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丙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976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才,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郴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45号华某龙庭花香阁1022-102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冀凯。
被告陈北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陈爱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陈爱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冀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佳萬高有限公司(BESTLOFT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中间道5-6号远东大厦16层H座(FLATH,16/F,FAREASTMANSION,5-6MIDDLERD,TST,KLN,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陈爱莉,该公司董事。
被告嘉玛服饰(郴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良田村。
法定代表人陈爱莉,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诉被告郴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北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保协字第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李某、陈某某不服上述执行通知书中关于预查封郴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郴州市郴州大道龙庭楼盘3栋803号房(预售许可证号郴房售许字[2013]第0255号),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某、陈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某、陈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陈某某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康康 审 判 员 方湘平 代理审判员 邓茹一
书记员: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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