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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郸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秋娟,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8〕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金华出庭支持公诉,丁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秋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
1、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丁某某使用伪造的周口市金华夏劳务服务公司的合同书与被害人杨某1、杨某2签订了一份承包郸城县全民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装修工程合同,骗取两被害人人民币200000元,用于个人开销。
2、2018年2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使用伪造的周口市金华夏劳务服务公司的合同书与被害人田某签订了一份承包郸城县全民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装修工程合同,骗取田某人民币100000元,用于个人花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1、杨某2、田某陈述、证人段某、樊某、马某1、马某2、高某证言、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淮阳县公安局鉴定文书、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领条及丁某某户籍证明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与之签订合同,进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某退赔被害人杨鹏飞、杨廷林经济损失200000元,退赔被害人田磊经济损失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金建
审判员 胡晓艳
审判员 侯良清

书记员: 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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