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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曾用名季某甲,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榆中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春刚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任燕

书记员: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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