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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97年10月20日,住岷县。2016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7年11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甘J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李某某沿虎砖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岷县蒲麻镇唐家门村路段处时,将路边行人罗某某碰撞,致罗某某受伤,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不久罗某某死亡,赵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20时到岷县蒲麻派出所投案自首。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某系全身多处骨折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与被害人罗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金娟

书记员: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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