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蔡秋红
书记员:王以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