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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任泌阳县××××山水库管理所所长。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8月27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向其宣布逮捕。
辩护人王志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泌刑初字第004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娟、胡宇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刑初字第004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新华 审判员  王建峰 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强 内部信函 注意保密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泌阳县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经我院审理决定发回。望你院重审时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一审认定徐国政出具的虚假领款条28810元,李文存、徐国政对此均认可,但李文存在侦查阶段即提出该笔款确实实际支出了,是其经手支付给侯鹏的拉沙、石子、土方和片石的钱,因为与王某某算账时,侯鹏不在家,经王某某同意,其让徐国政写了28810元的领款条顶替(二卷P51)。但卷中缺少对侯鹏核实的相关证据,故应就上述情况对侯鹏进行核实。 2、对卷中王厚品出具的水泥、沙、石子等费用进行核实。(一审庭审时,公诉人已建议对该票据进行核实。审理正卷P100、117) 3、对审理卷中的餐饮费用、0396--7882388电话费用、电费票据进行核实,(一审庭审时,公诉人对电话费用、电费予以认可)上述费用是否系公务开支,是用涉案的水库维护费支出的,还是用水库的其他公款支付的,上述费用在所内账上是否已做处理。 4、关于王某某贪污水库移民款的事实,一审查明的的是王某某的银行卡共收到移民补助款22500元,案发时,已实际取得13949元,最后根据纪检部门认定8400元作为贪污数额。应查明纪检部门对王某某是什么时间立案调查的,此前打入王某某卡上的补助款均已构成犯罪既遂,纪检部门为何只认定了8400元,对此应予以调查核实。此外,根据规定,一审认定的8400元,纪检部门已做过处理,是否应当再计算到贪污数额内,请依法妥处。 5、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通过假收据套取三山水库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经费16万余元,该款是作为单位小金库存款,还是有王某某占有?卷中材料显示,该款确有部分款项用于单位开支,单位开支的部分应如何定性?请依法研究出来。 请你院重审后下判前向我院报告。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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