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张伟,河南省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受害人家属已达成谅解,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经邓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确认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龙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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