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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辩护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某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袁某战的上诉及辩护人的辨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郑建友
审判员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云

书记员: 冯卫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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