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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本科文化,原鹤壁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八大队队长,住鹤壁市淇滨区。因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5年11月15日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5日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鹤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一大队大队长期间,为谋取职务提拔,向时任鹤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某(另案处理)行贿20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鹤壁市公安局委员会鹤公党(2008)28号文件、鹤壁市公安局政治部情况说明。
2.中共鹤壁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李某某、杜勇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3.鹤壁市公安局有关犯罪侦查一大队工作职责、犯罪侦查支队八大队工作职责。
4.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
5.徐某的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
6.证人李某的陈述:2010年的时候,李某某想提拔副县级,通过我想认识徐某副市长,后来我和徐市长在一块儿吃饭时,经常带上李某某,李某某就跟徐市长认识了。2011年的时候,有一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想让我和他一块儿去找徐某,说他提拔副处级的事儿,我给徐某的司机小刘联系后,得知徐某回平顶山老家了,李某某让我和他一块儿去平顶山,在我们去平顶山快下高速的时候,李某某说他带了10万元钱,准备送给徐某,问我送10万元钱中不中,我说不少了,李某某想了想对我说,10万元钱有点少,说要再加10万元,并问我身上带钱了没有,我说我带的钱不够10万元,我车上有5万元钱,他又让我从银行卡上取5万元钱,算是借我10万元钱,我将10万元钱装在一个档案袋里给了李某某,到了徐某家楼下,李某某提着装有20万元钱的袋子和我一块儿到徐某家,李某某将装钱的带子放在沙发旁边,我们说了一个多小时的话,就和徐某去看画了。来之前我和徐某说过,李某某想解决副县级的事情,徐某也知道我们的来意,临走时我将李某某带的装有20万元的袋子放在了徐某家的茶几上,说是李某某带的特产,徐某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后来李某某没有被提拔,但李某某说徐某在中间也帮了忙,为了帮助李某某解决副县级,徐某把他调入刚成立的鹤壁市国家安全局,当时安全局刚组建,有3个副县级名额,但后来发现副县级在安全局不好解决,李某某就找到徐某重新调回了公安局。李某某借我的10万元钱没有打借据,也没有还给我。
7.证人徐某的证言:2011年8月,我担任鹤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有一次李某跟我说市公安局要解决一批副处,李某某符合条件,想让我帮忙解决,之后李某某也向我提出解决副处待遇。10月份的一天周末,我在平顶山家住,李某带着李某某来到我家,李某某提着一个手提袋放到我家客厅的一个沙发旁边,我知道他们来说李某某提拔的事情,在家聊了一会儿,临走时,李某将手提袋放到茶几上,说是李某某的一点儿心意,我就收下了,他俩下楼后,我看到袋子里有20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公安局提拔了一批副处级干部,里面没有李某某,李某某通过李某向我提出想去新成立的市国家安全局,我就给刘卫华局长打了个招呼,安排李某某到安全局工作了。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对我说在安全局工作不适应,也没有解决副处,想回到公安局工作,我就跟公安局长周连根打了个招呼,让李某某又回到了公安局任大队长,李某某送给我的20万元钱我都用于个人开支了。
8.证人葛某的证言: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和李某某一块儿去平顶山,我负责给他们开车,到平顶山快下高速的时候,我听李某某跟李某说准备给徐某送钱,他只带了10万元钱,让我的老板李某再给他准备10万元,李某说车上有5万元现金,并安排我到附近的工商银行取了5万元,我将装有10万元的档案袋给了李某某了,之后,李某某提着袋子和李某进了徐某住的小区,一个小时后,他俩空着手出来了。
9.证人画宏图、郝某、张某的证言:2012年3月份,鹤壁市公安局拟提拔一批副处级干部,符合条件的有90多个人,李某某也参与了副处级的选拔,后来经过市委组织部和公安局的民主测评等程序,最后确定了十五六个人,里面没有李某某。在这个时间段,鹤壁市正在筹备国家安全局,市公安局刑侦和经侦的干警都可以报名参加,李某某觉得在竟选副处级干部没有希望,想去安全局工作,找领导打招呼,李某某去了安全局,试用期六个月。后来李某某觉得在安全局工作不合适,就想回鹤壁市公安局工作,经党委会研究,让李某某回市刑警队工作,担任八大队队长,还是正科级职务,事后我们知道这是徐某书记的意见。
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2年的一天,鹤壁市公安局竟选副县级岗位有20个指标,有80个人符合条件,当时我符合条件,就想竟选副县级干部。我跟李某一块到平顶山徐某家里,送给徐某20万元钱,之后徐某没有为我办成提拔副县级的事情。我当时给徐某送钱时只带了10万元钱,又借了李某10万元,后我将借李某的10万元钱还给他了。通过徐某帮忙,我从公安局去安全局工作了一段时间,七八个月之后,我又回到了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之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从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共计61天,折抵31天。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秀荣 审 判 员  张吉政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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