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祁某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江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盲目超车,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祁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与被害人陈某周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盲目超车,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祁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与被害人陈某周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覃彦云
审判员:胡超英
审判员:郑慧玲
书记员:印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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