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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和,男,汉族,家住茶陵县。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月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8]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曹某和醉酒后驾驶湘B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320公路自北向南行驶,9时27分许,曹某和驾车行驶至S320公路61K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随即带曹某和到茶陵县枣市镇卫生院提取其血样送检。2018年6月15日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79mg/100ml,系醉酒驾驶。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曹某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液标本提取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和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告人曹某和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及血样采集等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和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曹某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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