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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和政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8年10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8]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1日7时30分,被告人马某驾驶甘****3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乔某沿兰州市七里河哎武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胶鞋厂路段时,恰遇陈某驾驶的甘****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后方驶来,甘****35号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向左侧,后座位乘客乔某被A52765号甘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碾压,致摩托车乘客乔某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员马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乔某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创伤性颅脑毁损伤,导致脑功能、呼吸循环功能瞬间骤停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乔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乔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10400元,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
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昭

书记员: 关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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