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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佺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佺龙,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莉芳、肖伟,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郴检公诉一科刑诉[2015]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佺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在嘉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唐建雄,被告人雷佺龙及其辩护人袁莉芳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雷佺龙通过其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唐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唐某某申请撤回对雷佺龙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7日21时许,同案人周某甲(已判刑)与被害人周某乙等人在嘉禾县城维也纳商务会所499包厢唱歌时,与嘉禾县含田村人何某某(已判刑)发生口角。尔后,周某甲与周某乙在包厢里听说含田村人纠集数十人持刀、棍、石头等凶器准备械斗,便电话联系被告人雷佺龙等人,要求雷佺龙等人召集人员赶到维也纳商务会所与对方械斗。随后,雷佺龙和李某乙(已判刑)等人共纠集二十余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分乘四辆车前往维也纳商务会所械斗。当车辆行至离会所不远的酒庄处时,含田村数十人冲出来围住雷佺龙驾驶的面包车,用石头、砍刀等凶器对车辆进行砍、砸、打,将车辆玻璃等砸烂,雷佺龙便往嘉禾大酒店方向开。当车辆行至维也纳会所时,又遭到含田村人打砸,雷佺龙驾车朝含田村人冲撞逃跑,撞倒返回维也纳会所取包的周某乙所搭乘的摩托车,致周某乙及摩托车司机李某丙倒地受伤,周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12日死亡。经嘉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周某乙因左侧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颞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双侧颞顶叶脑组织严重挫裂伤致极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雷佺龙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嘉禾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雷佺龙于2008年9月1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0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又查明,本院(2010)郴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唐某某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为280,570.26元。经本院组织调解,雷佺龙通过其亲属与周某某、唐某某于2016年3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雷佺龙通过亲属赔偿周某某、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7,000元,周某某、唐某某撤回对雷佺龙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对其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案件记录详情、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受案和立案情况。
2、车辆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当晚参与斗殴人员所乘的面包车被依法扣押,车辆受损情况照片及该车细目照。
3、到案说明。证明2015年5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雷佺龙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嘉禾县公安局投案。
4、周某甲、李某乙的手机通话详单。证明李某乙2009年10月7日晚的手机通话详单,第85条、90条、91条、94条、97条、100条、111条是李某乙与被告人雷佺龙的通话记录。周某甲2009年10月7日晚21时至次日凌晨3时之间有12条与被告人雷佺龙的通话记录。
5、广济医院出具的证明、周某乙和李某丙的病历记录。证明廖某乙、刘某某在2009年在门诊部看过诊,但没住院因此没有病历。周某乙和李某丙被汽车撞伤入院就诊,周某乙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6、刘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周某甲等人的判决书。证明与被告人雷佺龙共同参与斗殴的刘某某、何某某、李某甲、廖某乙、卢某某、周某甲、李某乙等人的刑事判决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对发生在2009年10月7日的两次聚众斗殴的事实予以确认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情况。
7、辨认、提取等笔录
(1)周某甲的辨认笔录。证明周某甲在20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雷佺龙。
(2)雷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雷某某在20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麻子”雷佺龙就是10月7日晚与他们一起到新维也纳去打架的人。
(3)彭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彭某某在20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雷佺龙、雷某某。
(4)李某丁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某丁20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麻子”雷佺龙就是从他这里借走那辆绿色五菱牌面包车去打架的人。
(5)李某乙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某乙在20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其供述中的外号叫“麻子”的雷佺龙。
(6)绿色五菱牌面包车的提取笔录和汽车照片。证明2009年10月29日下午,嘉禾县公安局侦查员根据李某丁的供述和指认,在嘉禾县钟水乡罗家村罗家水库提取绿色五菱牌无牌照面包车一辆。
(7)三把砍刀的提取笔录。证明2009年10月14日19时30分,嘉禾县公安局在雷某某位于嘉禾县城关镇嘉禾大市场附近租住的房子里提取出三把砍刀。
8、嘉禾县公安局[2009]嘉公刑技(法)第1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周某乙因左侧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颞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双侧颞顶叶脑组织严重挫裂伤致极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其损伤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形成。
9、李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日22时许,雷佺龙驾驶一辆从周某甲处借来的五菱牌面包车到武装部宾馆找到李某某,问他要不要去维也纳砍“阿牛”,因李某某在2009年5月4日曾被“阿牛”砍成重伤,于是欣然应允。后雷佺龙载着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等数十人到嘉禾大市场一处放了很多砍刀、钢管的李某乙的出租房里拿了数十把砍刀,然后到了维也纳。雷佺龙在维也纳后面发现了廖某乙、“贤哥”等三人后,车上的人就手持砍刀朝这三人追去,雷佺龙、曾某某、彭某某三人追着对方跳下了维也纳后面的地里,雷佺龙被砍伤,而对方三人则逃到了含田村。雷佺龙一方放弃追人后开车离开了维也纳,半小时后,雷佺龙接到电话称“阿牛”等人在召集人手去维也纳准备来砍雷佺龙等人,于是雷佺龙将车开到老丰和墟,并打电话召集人到那里集合。不久,李某丁开着一辆蓝色的五菱面包车载着四个人到了,在李某某的劝阻下与另外两个人留下车离开了。接着又开来一辆五菱面包车,载有两个人。后雷佺龙开车出去接了一车人回来。不久,一辆老式广本轿车过来汇合,载有雷某某、李某乙等三四人,雷某某还带了一把枪。此时,雷佺龙一方已有近三十人,大部分人都拿了砍刀后各自上车,向维也纳而去。雷佺龙开的是李某丁开来的蓝色面包车,车上还有李某某、彭某某等近十人。四辆车开至维也纳后,被以何某某为首的三十多个含田人向车上丢砖块、石头的举动吓得不敢下车,在雷佺龙的车的带领下直开到县委门口掉头,在维也纳又被同样的方法阻止下车,于是又直开到酒库门口掉头。在车上的人一致提议下,雷佺龙加速向维也纳门口的含田人撞去,却不慎撞到了一辆男式摩托车,摩托车后座的人被撞倒在地后再无动静,李某某等人以为对方已死亡,于是雷佺龙就开车逃了。
10、雷某戊的证言。2009年10月3日晚上,“小光头”曾某戊在维也纳被“阿牛”和邓伟辉叫人打伤了,后“麻子”雷佺龙召集了车头镇的二、三十个年轻人打算处理这件事。2009年10月7日晚11时许,雷佺龙在跟含田村人打了一架,后又在新维也纳门前道路发生冲突,含田方的用砍刀、石头扔雷佺龙一方开的车,雷佺龙一方开车撞向他们。后塘村的“小胖”(周某乙)乘坐的从县委方向驶到维也纳停车场出口处的摩托车被雷佺龙开车撞倒在地,当时周某乙刚刚下车站在摩托车的右边被撞飞,摩托车的司机也被撞倒。而雷佺龙的车直接往县委方向开走了,开车的是雷佺龙,副驾驶是曾某戊,车上还有李某某、曾某某等人。
11、雷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晚,李某乙打电话通知雷某某去打架,李某乙是周某乙通知的。后周某乙电话通知雷某某去参与打架的人到丰和墟汇合,大部分人都拿了砍刀、钢管等武器。李某乙在去与参与打架的人汇合的路上都与雷佺龙联络。汇合后,雷佺龙提议再找些武器来,于是雷某某、周某甲等人将放在周某甲住处的一把坏了的“鸟铳”拿出来由雷某某携带至维也纳。靠近维也纳时,载人的四辆车的顺序及情况分别是:第一辆,雷佺龙开的蓝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车上坐了“包子”等十来个人;第二辆,“赖锅”开的银白色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车上坐了“赖锅”带的小弟十人左右;第三辆,李某乙开的本田小轿车,车上坐了周健峰、“廷廷”等四人;第四辆,“小梅毒”开的银白色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车上坐了雷某某、“光头”等五人。后四辆车离开维也纳,来到车头镇,其中雷佺龙和“赖锅”开的车左边的挡风玻璃及后挡风玻璃都碎了
12、彭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晚,雷佺龙、候某开车将彭某某接到车头镇老车头桥。彭某某听“小梅毒”说之前雷佺龙在维也纳看见打伤“小光头”的人,并与对方已经打了一架,此时已是再集合打第二架。到车头镇时这里已有二十余人,大多手持砍刀和钢管,分乘面包车开至丰和圩将在那里等待的其他人接上后开向维也纳,车都是无牌五菱面包车,一辆绿色,两辆银灰色。车开至维也纳门前时,含田一方拿砖块、石头、砍刀砸车辆,致使这车辆不敢再停下,然后由最前面的绿色面包车(雷佺龙所开)牵头,车开至县委附近,然后掉头开向维也纳,又被同样方法再次被阻止停车;于是车辆又开到酒库附近掉头,此时绿色面包车快速朝站在维也纳大门的含田方撞去,撞上了一个东西(后雷佺龙告诉彭某某是撞上了周某乙),后车辆往车头镇跑了。雷佺龙与“小梅毒”所开的两辆面包车被砸坏。
13、李某乙的证言。案发当天,周某乙用周某甲的手机打电话告诉李某乙、周某甲等人在维也纳与含田人发生冲突,叫李某乙喊人过去打架。后雷佺龙也打了电话让李某乙马上带人过去。李某乙等人到了维也纳后发现雷佺龙等十多个人手持砍刀站在维也纳门口,于是李某乙立马回去接雷某某,再回到维也纳时因发现公安局的车在那里,雷佺龙等人不知去向,而不敢靠近。李某乙先后打了周某甲、雷佺龙的电话询问情况,雷佺龙让他到老丰和墟集合,于是李某乙与雷某某借来曾二平的黑色本田车,由李某乙驾驶车辆驶至老丰和墟与其他人汇合。雷佺龙让雷某某去把李某乙从李土雄那里拿来的枪带上,于是李某乙、雷某某就到周某甲在嘉禾一中对面的出租房去拿了枪,但发现里面原本由雷佺龙弄来的一发子弹不知去向,寻找未果后,李某乙、雷某某带着这把没有子弹的枪回到老丰和墟与其他人汇合。这时,在那里有三辆面包车,一辆蓝色,两辆银灰色,雷佺龙组织二三十个人拿起砍刀上车去维也纳打架。李某乙一方的四辆车开到维也纳对面马路准备下车时,含田一方的三四十个人拿砖块、石头、砍刀砸他们的车,致使这四辆车不敢停下,然后由雷佺龙所坐的蓝色面包车牵头,四辆车开至县委附近然后掉头开向维也纳,又被同样的方法再次被阻止停车;于是四辆车由开到酒库附近掉头,此时蓝色面包车加大油门朝站在维也纳大门的含田方撞去,由于躲闪及时,含田方未被撞到,但周某乙乘坐的男式摩托车被撞倒,之后蓝色面包车未停,带着其余三辆车朝前一直开至车头桥。周某乙因被撞伤进了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14、李某飞的陈述。案发当日23时许,候某(小梅毒)开了一辆面的车和另外几个人来找我,要我跟他去办点事,我就跟他们走了,我们到了车头镇老车头桥,已经有二十余人聚集在那里,还有两辆面的停放在那里,我上了候某的车,我们开车到维也纳,看到新维也纳门口站了很多人,他们拿石头往我们的车上打,我们车子的玻璃被打烂了,但我们没有停车在新维也纳门口打了转,开到鑫都宾馆门口的转盘处,又打转回去,在快到新维也纳门口时,我们的车又往新维也纳这边转了过去,那些人还是用石头打我们的车子,我们就没有停车,直接开过去往车头镇去了。那晚一起去的人中我认得“麻子”,坐在第一台车上。
15、周某甲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晚,周某乙应周某丙之邀来到维也纳499包厢为周某丙庆祝生日。22时许,周某乙等人在五楼与人发生矛盾后,含田一方开始召集人,周某甲因害怕出事,就打电话给雷佺龙,并要他喊几个人过来。23时许,包厢内有人说一楼在打架,于是周某甲等人下到一楼,发现雷佺龙等人手持砍刀往维也纳停车场方向追人。由于防暴警察来了,雷佺龙等人就逃跑了,于是周某甲又回到499包厢,等周某丙切完蛋糕后,周某甲与周某乙等人就离开了维也纳,到了“香港摩登”附近,此时,周某乙发现自己的包落在了维也纳,称要去拿下包,于是打了辆摩托车往维也纳方向去了,后周某甲接到消息称周某乙出了事,于是赶到了人民医院,此时,周某乙因伤到头部,正在抢救。
16、李某善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晚23时许,维也纳门口有二三十人拿着砖头砸一辆从维也纳正门右手边过来的无牌面包车,后这辆面包车突然加大油门撞向砸车的人群,但将一辆迎面而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并将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一位乘客撞飞了十多米。
17、曾某石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晚,在武装部招待所209号房间“麻子”(雷佺龙)叫曾某石、李某某等人去维也纳准备打架,雷佺龙、李某涛、“邓过”、李某某、彭某某、“黄毛””先后去了维也纳。后因雷佺龙等十多个人有人被对方砍伤,雷佺龙本人也被砍伤,于是召集了二十多人在“禾丰药房”旁边挑选砍刀,后搭乘三台长安之星面包车,一台五菱之光面包车去了维也纳,其中,坐在一台长安之星面包车上的雷某某带了枪。
18、李某丁的证言。案发当晚23时许,雷佺龙打电话向李某丁借车,李某丁将自己买来的一台来路不正的无牌照的绿色五菱面包车开到丰和圩后,发现那里已经聚集了三四十个二十多岁的年轻男子,大多手持砍刀,这才知道是要借车去打架,无奈之下,李某丁只能将车交给雷佺龙。李某丁到达丰和圩时,现场已有一辆银灰色无牌照面包车,后又先后来了无牌照的一辆黑色小轿车和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从最后来的那辆车上的麻袋里拿出三十多把砍刀分给了现场没有砍刀的人后,所有人各自上车将车开走了。约半个小时后,雷佺龙电话通知李某丁车子被砸,已经藏起来了。10月9日下午3、4点时,雷佺龙电话指引李某丁将被藏在钟水乡罗家村罗家水库的车找出来了。此时,这辆车的车前保险罩没有了,车身有多处被砸烂和砍坏的地方,车前挡风玻璃已被换掉,坏掉的玻璃还丢在车上。案发当晚,周某乙是被这辆车撞伤的。
19、何某某的证言。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某和李贤、刘某某、李某甲、廖某乙等二十多人和塘村镇的人在“维也纳”商务会所门口斗殴,塘村镇的人开车把自己的人周某乙撞死了,李某甲的脚、刘某某的头被塘村的人砍伤。
20、周贤运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晚,周某乙、周某甲等人在维也纳499包厢给周某丙庆祝生日。10时许,维也纳一楼大厅聚集了一帮人,手持砍刀和铁棍似乎要打周某甲等人;后周某甲喊的人到了,并持砍刀去追了之前聚集的那帮人。周某乙等人庆祝完离开包厢到了“香港摩登”附近后,周某乙发现自己的包被遗落在499包厢,在其女朋友李某酉回去寻找、打电话给周某亮寻找未果后,周某乙自己乘摩托车往维也纳去了。
21、周某锋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晚21时,因为周某甲的事,“爱平”(曾二平)开着一辆老式广本小轿车到了维也纳,当时周某甲站在维也纳门口,有人背着砍刀往含田村方向追人,后几个持砍刀的人上了维也纳门口的一辆银白色面包车离开。后钟水乡的“麻拐”李某乙广本小轿车载着周建峰等人在嘉禾城关路段转悠时,从电话里听说维也纳在打架,于是回到维也纳,此时一台出租摩托车已被撞倒在路中间,旁边有很多砖头,路上有两个受伤的人一躺一坐。
22、曾某兵的证言。2009年10月7日晚23时许。李菲阳进入武装部宾馆209号房,并告诉房内的“满东”李某龙、曾某兵、曾某石当晚维也纳有人打架。李某龙、曾某兵、曾某石当晚18时至第二天凌晨6时一直待在宾馆。
23、同案人李某锋的供述和辩解。2009年的一天晚上,在维也纳商务会所,含田帮的老大何某某的女朋友被塘村的周某甲调戏了。何某某纠集了李某锋、廖某乙、刘某某、李某甲、周杰等人拿砍刀跟含田帮的人在维也纳商务会所门前马路的人行道上斗殴。李某征还带了两把枪,因为枪走火,李某征就把枪收回去了。塘村的人开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和一辆蓝色的面包车来,从面包车上坐满了手持砍刀的人。面包车在冲撞含田帮的人时,撞到了一台摩托车,面包车跑掉了。刘某某、廖某乙等人被砍伤,塘村的“小胖”在维也纳大门口的路上被开车撞死了。
24、同案人唐某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9年9、10月份的时候,何某某纠集人员在维也纳商务会所门口与塘村的人打架。一个塘村人开车撞死了塘村的人。
25、被告人雷佺龙的供述和辩解。2009年10月7日晚,周某乙、周某甲、雷佺龙在维也纳玩,后周某乙让雷佺龙将李某某、彭某某以及塘村的一些人接过来玩,雷佺龙出去后,又接到了周某乙和周某甲的电话让他接到人后到丰和圩与雷某某等人会合后再一起去维也纳。在丰和圩与雷某某、李某乙等人汇合后,得知周某乙与周某甲在维也纳与他人发生冲突,要过去打架,于是雷佺龙开着一辆绿色面包车(车上有李某某、彭某某、“小飞”以及三个塘村的人)、雷某某开着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一起去了维也纳。开至维也纳时,由于有人用砍刀、石头砍、砸雷佺龙所开车辆,于是他将车掉头往嘉禾宾馆那边走,就在掉好头准备走时撞到了一辆与雷佺龙相向行驶的摩托车,并将其撞倒,雷佺龙马上开车往车头桥方向逃了。后来雷佺龙才得知自己当天晚上撞的是周某乙,并且已经死亡,于是一直外逃至广东。
26、雷佺龙的前科材料。证明雷佺龙于2008年9月1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2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雷佺龙,被害人周某乙、李某丙等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雷佺龙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佺龙与同案人周某甲等人纠集人员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驾车冲撞对方时,与相向而行的同伙人周某乙乘座的摩托车相撞,致周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雷佺龙因遭到含田村数十人围堵追砍而驾车冲撞对方,撞倒同伙人周某乙并致其死亡,但雷佺龙主观上是为了摆脱围堵追砍,没有杀人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雷佺龙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雷佺龙及其辩护人辩称雷佺龙没有杀人故意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雷佺龙为了摆脱追砍,明知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仍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雷佺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理期间,雷佺龙表示愿意赔偿,并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30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蒋 伟 审 判 员  黄小峰 代理审判员  张友荣

书记员:李细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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