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朝阳,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5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于2017年5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峰高,曾用名刘林源,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于2017年5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兆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朝阳、刘峰高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达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朝阳、被告人刘峰高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兆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刘朝阳拒绝本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5月份左右,被告���刘峰高介绍被告人刘朝阳将手提电脑、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搬到杨某某家中的仓库内印刷法轮功反宣资料,后因杨某某反对,刘朝阳于2017年5月将设备和资料全部带走。2017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在常德市武陵区九重天花园小区地下车库抓捕网上逃犯蒋某某(另案处理)时,发现其同行的刘峰高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法轮功反宣资料,便将其口头传唤。当日下午13时许,公安民警押解刘峰高对其位于该小区的杂物间和地下车库进行搜查和现勘时,将正在杂物间内进行法轮功资料传输和印制的刘朝阳现场抓获,并将杂物间内的笔记本电脑2台、打印机3台、扫描仪1台、抗视频干扰仪2台、切纸机3台、U盘1个、喷墨5桶、碳粉墨盒10个、阑章牌A4纸8箱(每箱8包)又29包、铜版纸29包,阑章牌A4纸包装盒105个和用过的碳粉墨盒112个等作案工具现场扣押;同时还扣押反宣书刊71册、反宣传单8310份、反宣光盘12张和反宣人民币1769张。随后,公安民警又在刘峰高的车库内扣押法轮功反宣书刊215册,反宣传单310份和存有法轮功反宣资料的台式电脑一台。共计扣押法轮功反宣书刊286册、反宣传单8620份和反宣光盘12张。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朝阳、刘峰高制作邪教宣传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朝阳、刘峰高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朝阳、刘峰高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刘朝阳辩称指控的事实与本人无关;刘峰高辩称杂物间的钥���是自己给刘朝阳的,但印制宣传品与自己无关;二人均认为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也并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刘峰高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刘峰高未参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仅帮刘朝阳提供了场地,所起作用较小;2、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品尚未散播,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较小;3、刘峰高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综上,请求法院对刘峰高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刘峰高介绍被告人刘朝阳将手提电脑、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搬到杨某某家中的仓库内印刷法轮功反宣资料,后因杨某某反对,刘朝阳于2017年5月将设备和资料全部带走。2017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在常德市武陵区九重天花园小区地下车库抓捕网上逃犯蒋某某(另案处理)时,发现其同行的刘峰高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法轮功反宣资料,便将其口头传唤。当日下午13时许,公安民警带刘峰高对其位于该小区的杂物间和地下车库进行搜查和现勘时,将正在杂物间内进行法轮功资料传输和印制的刘朝阳现场抓获,并将杂物间内的笔记本电脑2台、打印机3台、扫描仪1台、抗视频干扰仪2台、切纸机3台、U盘1个、喷墨5桶、碳粉墨盒10个、阑章牌A4纸8箱(每箱8包)又29包、铜版纸29包,阑章牌A4纸包装盒105个和用过的碳粉墨盒112个等作案工具现场扣押;同时还扣押法轮功反宣书刊71册、反宣传单8310份、反宣光盘12张和反宣人民币1769张。随后,公安民警又在刘峰高的车库内扣押法轮功反宣书刊215册,反宣传单310份和存有法轮功反宣资料的台式电脑一台。共计扣押法轮功反宣书刊286册、反宣传单8620份、反宣人民币1769张和反宣光盘12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资料、单位证明及相关文件,证明被告人刘朝阳、刘峰高的身份情况,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刘朝阳系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刘峰高系原常德市粮食局原饲料公司退休职工。2、归案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朝阳、刘峰高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鼎公(国)决字[2017]第001号、第0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朝阳、刘峰高因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于2017年5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4、本院(2005)武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朝阳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5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7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刘峰高时从其挎包内扣押以下物品:法轮功宣传书籍、刊物13册,宣传画像2单,“福”字护身符4个,福字小画2张。2017年5月15日,在刘峰高处扣押法轮功光碟2个,U盘1个,传单一张;2017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刘峰高车库办公室扣押以下物品:《转法轮法解》法轮功宣传书籍、刊物217册,手册210份;2017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刘峰高杂物间扣押以下物品:书籍、刊物71册,反宣资料6468份,“法轮大法”,“法轮功”光碟12张,20元反宣币共2000元,10元反宣币共3460元,5元反宣币共650元,1元反宣币共1193元,1元人民币95元;2017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刘峰高杂物间扣押以下物品:墨盒112个,戴尔手提电脑1台,银灰色手提电脑1台,EPSON复印机1台,惠普复印机2台,打印机3台,扫描仪1台,视频干扰仪2个,“阑章”A4纸8箱零29包,铜版纸29包,切纸机3台,喷墨5S桶,碳粉10个,“阑章”纸包装纸盒105个,台式电脑1台,U盘1个。6、照片,证明对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的设备、反宣资料的照片。7、平面布局图,证明九重天花园车库平面布局,以及刘峰高的车库及办公室所在位置。8、通话详单,证明刘峰高所属的手机号1387510****以及刘朝阳所属的手机号1557613****在2017年1月至5月通话、短信情况。9、证���丁某某的证言,证明刘峰高是本小区居民,在地下车库44号至45号之间有一个消防通道,他自己封了起来,一直在使用。公司没有杂物间,只有在附一楼有一条夹空层,刘峰高在消防通道或夹空层里从事什么事我们公司一点都不清楚。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刘峰高曾是中共党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信法轮功,我们家在九重天花园负一楼西北角上有一个大车库,杂物间也有一个,是九重天公司给刘峰高使用的。杂物间位置在九重天花园4栋负一楼出电梯口右边第一个门。张某某很反对刘峰高修炼法轮功。今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10多点钟,张某某见到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在九重天花园西南角上刘峰高占用的44号与45号车库之间的消防通道车库办公室去,张某某跟着他进去,刘峰高介绍了一下小刘,小刘见其进来就走了。今年5月12日,刘峰高和小刘被抓后,才知道他叫刘朝阳。刘峰高不擅长用手机电脑,那些法轮功书刊、传单可能是刘朝阳动手制作的。1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刘峰高是其公司在常德的唯一客户。我们公司在刘峰高住在九重天花园小区的地上车库设了一个办公室,由公司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4000元购买的,作办公用的,品牌不记得了。在九重天花园设的一个临时办公室里所有的设备都是刘峰高自己配置的,那间办公室我们公司没有派驻工作人员,高某某没有钥匙,刘峰高带其去过几次。1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朝阳于2005年因练法轮功被劳教过。2017年3月6日刘朝阳才回到路桥公司工地上班,每天只打卡。不太清楚刘朝阳在外面的活动。1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刘朝阳是1999年9月在常德路桥公司参加工作的,2001年、2004年刘朝阳被劳动教养过,2005年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都是因为从事法轮功违法犯罪活动被处理的。从2017年3月12日开始,刘朝阳自己要求只早晚打卡,待岗拿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每年有五万多元。2017年3月12日到5月12日这段时间,刘朝阳打卡较正常,我们公司也不清楚他这两个月的行踪。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与刘峰高从初中就是同学,刘峰高信法轮功应该有20多年了。2016年上半年,经刘峰高介绍后,一个40多岁姓刘的男子,单位是常德市路桥公司的,就用摩托车驮来一台手提电脑,一台复印机或者是打印机,将东西放在杨某某屋后面的一间仓库里。以后每十天半个月就来杨某某家一次,来了就用电脑打印资料。都是一些法轮功反宣资��,大约持续了一年多。他一个人在杨某某家印资料一通夜,每次印完后就打包驮走了。2017年5月11日,杨某某就要刘朝阳不在其家里干了,刘朝阳就将所有的设备及印的资料纸张都驮走了,具体搬到哪里不知道。刘朝阳最多一次驮过两箱纸到杨某某家里。刘峰高近一年内每隔两三个月才来一次。主要来看一看杨某某,刘峰高不参与印资料。1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老公的同学刘峰高是法轮功人员,还有一个法轮功人员,喊他小刘。不知道他的名字,第一次见面是2016年上半年在其家里,后来刘峰高就叫小刘告诉其练法轮功。那几本台历和挂历是李某某从刘峰高那里拿的。收音机和里面的资料也是刘峰高给的,小刘在李某某家制作法轮功资料时其也参与了的。主要帮他裁剪一些他印好的法轮功资料,打下手。2016年春节后,���刘用电动车运了一台复印机,两箱复印纸,裁纸刀,笔记本电脑等东西到其家中。今年2017年5月份,小刘把设备了资料都运走了,运到哪里不清楚。16、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葛某开在武陵区朗州路佳宝电脑城是2017年4月初开业的,以前是在育才路市一中门面开嘉信电脑经营部,该照片上的中年男子(列表中的8号)今年三、四月份来过其电脑城多次,来维修过佳能牌打印机两次,他没留电话就说姓刘,等两天自己来拿,打印机看样子是网上购买的佳能牌高端机,他不留手机号,他神神秘秘的印象很深。17、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涛文科技的老板张某带着照片中的男子到罗某某店里,找其买墨水,就是彩色打印机上的支装墨水,只买了一支,之后这个人先后多次到其店里买���水和硒鼓,每次买的不多,墨水每次就买1至2支,硒鼓每次买1至3个,但是次数还是很多次,先后估计在其店里共买过墨水大约70至80支,硒鼓大约20至30个。1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从2016年四、五月份开始,照片中的8号男子(即被告人刘朝阳)来张某店里其帮他更新手提电脑系统有五、六次,张某对他印象很深,低着头走路,神神秘秘的,找他问不出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这个数码区都私下称他为神秘人。他带来的是戴尔和惠普手提电脑。要张某帮他更新win7系统搞了五、六次,他还在海康安防监控店买过多次硒鼓。19、被告人刘峰高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九重天4栋负一楼的车库是刘峰高的,杂物间是公家的(指房产公司的),都是由刘峰高在使用。制作法轮功资料是在杂物间,没有在车库,刘峰高不会制作,不懂电脑,但是出了钱。由谁制作的刘峰高不会说。刘朝阳所持的杂物间的钥匙是刘峰高给的。刘峰高和刘朝阳是2002年认识的。地下车库的一些法轮功资料有一些是刘峰高从杂物间提过去的,有一些是从外面提过去的。刘峰高认识河洑的李某某,是其同学杨某某的爱人。20、印制品常公物鉴(文检)字[2017]384号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机关分别在地下车库办公室、杂物间收缴“法轮功”反宣资料出于同一“法轮功”反宣资料印制点。21、辨认笔录,证明葛某辨认出来维修佳能打印机的被告人刘朝阳;罗某某辨认出到其店内购买墨水和硒鼓的被告人刘朝阳;张某辨认出来其店内更新系统的被告人刘朝阳。22、搜查笔录,证明2017年5月12日,侦查人员对武陵区九重天花园地下停车场的地下车库(负1层西北角)进行搜查,扣押物品详见清单;对武陵区九重天花园地下停车场内一杂物间进行搜查,扣押物品详见清单;2017年5月15日,侦查人员对刘朝阳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搜出法轮功光碟两张、U盘一个。23、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明在刘峰高、刘朝阳的台式电脑、手提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中均提取出法轮功相关文件资料。24、勘验笔录,证明刘峰高、刘朝阳实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所处的九重天花园地下室地理位置及室内外情况。25、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峰高、刘朝阳进行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及抓获刘朝阳和现场查获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了证据锁链,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朝阳制作邪教宣传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峰高明知刘朝阳制作邪教宣传品,仍为其提供场地等便利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朝阳、刘峰高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但刘峰高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刘峰高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朝阳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朝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峰高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书记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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