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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唐某3
蒋某1
陈某1
夏某1
陈某2
刘某1
邓某
唐某4
唐某1
人的诉讼代理人莫祥云
人蒋某1、陈某2、刘某1、唐某4、邓某、陈某1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人唐某1、唐某3、夏某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唐某5
唐某6
唐某7
唐某8
唐某6、唐某8、唐某7的诉讼代理人康青洲
唐某9
夏某2
康某1
夏某2、康某1的诉讼代理人邓建
康某2
康某3
康某4
莫某和
陈文韬(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唐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的父亲。
以上九名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莫祥云,湖南省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蒋某1、陈某2、刘某1、唐某4、邓某、陈某1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唐某1、唐某3、夏某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唐分德,湖南省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康平英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7,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康平英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8,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康平英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6、唐某8、唐某7的诉讼代理人康青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住邵阳县,系本案案被害人康平英的亲属,公民代理,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9,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康平英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夏某5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夏某5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康某1的诉讼代理人邓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住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夏某5的亲属,公民代理,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夏某5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夏某5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系本案被害人夏某5之子。
被告人莫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文韬,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邓某、陈某1、陈某2、夏某1、刘某1、蒋某1、夏某2、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唐某7、唐某6、唐某8、唐某9、唐某3、唐某1、唐某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战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邓某、陈某1、陈某2、刘某1、蒋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邓某、陈某1、陈某2、夏某1、刘某1、蒋某1、唐某1、唐某3的诉讼代理人莫祥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5的诉讼代理人唐分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康某3、康某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康某1的诉讼代理人邓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6、唐某8、唐某9的诉讼代理人康某5,被告人莫某和及其辩护人陈文韬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莫某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有的车牌号为湘E×××××自卸低速货车前往塘渡口镇一碎石场装载碎砂石。
被告人莫某和装载碎砂石从塘渡口镇返回白仓镇,途径邵阳县塘渡口镇黄塘村老供销社前路段时,因对道路观察不周,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驾驶货车直接冲入一送殡队伍,造成被害人康某6、夏某5当场死亡,被害人蒋某1、夏某1、唐某4等十七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莫某和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技术状况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莫某和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唐某3、胡某、伍某1、唐某4、蒋某1的陈述,证人莫某、唐某10、周某、唐某15、夏某3、康某4、唐某11的证言;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莫某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十七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
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68280元,丧葬费人民币1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41860元,误工费462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664760元。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康某3、康某4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康某1的诉讼代理人邓建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康某3、康某4、夏某2、康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夏某5的户籍信息及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7、唐某6、唐某8、唐某9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27796元,丧葬费人民币10万元,误工费462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482416元。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9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6、唐某8、唐某9的诉讼代理人康青洲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9、唐某6、唐某8、唐某9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害人康某6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5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护理费27150元,误工费27150元,住院补助费9050元,营养费5430元,共计人民币68780元。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5的诉讼代理人唐分德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5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70854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误工费25500元,残疾赔偿金43972元,护理费35100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补助费73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人民币213526元。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的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鉴定费票据、医院收据及治疗费用总清单、5.28交通事故医疗费、救助出院结算表,救助出院结算表、原始凭证分割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2340元,误工费1700元,住院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5430元,共计人民币7040元。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出院病历资料及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3000元,护理费7020元,误工费5100元,住院补助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18120元。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出院病历资料、门诊收费票据,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3510元,误工费2550元,住院补助费1500元,共计人民币17560元。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出院病历资料、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护理费2340元,误工费1700元,住院补助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5040元。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出院病历资料、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药费4325元,护理费34111元,误工费20509元,住院补助费2650元,后续治疗费及残疾器具置换、维修费274400元,残疾赔偿金131916元,鉴定费3800元,共计人民币471621元。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出院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清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某12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护理费2328元,医疗费5401.93元,住院补助费1000元,共计8729.93元人民币。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的诉讼代理人莫祥云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某12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出院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药费59718元,护理费18278元,误工费13416元,住院补助费515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87944元,鉴定费700元,营养费4710元,共计人民币194916元。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的诉讼代理人莫祥云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出院病历资料、5.28交通事故医疗费、救助出院结算表,救助出院结算表、住院费用清单、原始分割清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和赔偿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2400元,住院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1400元。
为证明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的诉讼代理人莫祥云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出院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莫某和及辩护人陈文韬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表示愿意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提出被告人莫某和交了2万元人民币到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死者夏某5、康某6的丧葬费,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预付资金审批表及收据二份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十七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莫某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莫某和赔偿了死者夏某5、康某6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2万元,可对被告人莫某和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死者夏某5的丧葬费为人民人民币2.69445万元,且被害人莫某和赔偿了人民币1万元丧葬费,故丧葬费为人民币1.69445万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死者夏某5父亲夏某2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691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精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死者夏某5的经济损失为49.49155万元。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7、唐某6、唐某8、唐某9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死者康某6的死亡赔偿金16.4895万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死者康某6的丧葬费为人民人民币2.69445万元,且被害人莫某和赔偿了人民币1万元丧葬费,故丧葬费为人民币1.69445万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精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死者康某6的经济损失为18.18395万元。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器具置换、维修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残疾器具置换、维修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住院用去医疗费8.423582万元,政府垫付了8.32438万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自负的医疗费为992.02元,政府垫付的医疗费由政府向被告人莫某和追偿,对医疗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为1.316万元,护理费为4529元,住院补助费为2650元,鉴定费2200元,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2.98472万元。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伤残赔偿金、住院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住院用去医疗费17.650182万元,政府垫付了14.650182万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自负的医疗费为3万元,政府垫付的医疗费由政府向被告人莫某和追偿,对医疗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1.316万元,护理费8801.84元,对护理费、误工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受重伤住院,本院酌情考虑营养费3000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505584万元。
第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住院用去医疗费16.906948万元,政府垫付了13.906948万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自负的医疗费为3万元,政府垫付的医疗费由政府向被告人莫某和追偿,对医疗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1.316万元,护理费2.5636万元,鉴定费1600元,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受伤住院,本院酌情考虑营养费1500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1668万元;第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刘某1、陈某2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刘某1、陈某2的住院补助费、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护理费为1709.0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医药费722元、护理费为5127.2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的护理费为2563.64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陈某2的医药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损失为4409.0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损失为1.39492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的损失为6613.64元。
第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某12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的住院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为1709.0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医药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的损失为2709.09元。
第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误工费1025.45元,护理费1025.45元,住院补助费65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医药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营养费酌情考虑500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的损失为3200.9元。
第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误工费、住院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为1079.0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损失为4409.09元。
第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5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5的住院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1.546731万元,护理费1.546731万元,营养费酌情考虑500元,共计人民币40484.6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9.49155万元(含被告人莫某和已赔付的1万元在内;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8.18395万元(含被告人莫某和已赔付的1万元在内;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莫某和负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器具置换、维修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2.98472万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4.505584万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4.1668万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4409.09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八、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94928万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九、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613.64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战兵护理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709.09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一、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9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二、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409.09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二、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5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048463万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夏某1、唐某4、唐某3、陈某1、陈某2、刘某1、邓某、唐某1、唐某5、唐某6、唐某7、唐某8、唐某9、夏某2、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十七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莫某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莫某和赔偿了死者夏某5、康某6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2万元,可对被告人莫某和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死者夏某5的丧葬费为人民人民币2.69445万元,且被害人莫某和赔偿了人民币1万元丧葬费,故丧葬费为人民币1.69445万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死者夏某5父亲夏某2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691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精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死者夏某5的经济损失为49.49155万元。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7、唐某6、唐某8、唐某9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死者康某6的死亡赔偿金16.4895万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死者康某6的丧葬费为人民人民币2.69445万元,且被害人莫某和赔偿了人民币1万元丧葬费,故丧葬费为人民币1.69445万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精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死者康某6的经济损失为18.18395万元。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器具置换、维修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残疾器具置换、维修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住院用去医疗费8.423582万元,政府垫付了8.32438万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自负的医疗费为992.02元,政府垫付的医疗费由政府向被告人莫某和追偿,对医疗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为1.316万元,护理费为4529元,住院补助费为2650元,鉴定费2200元,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2.98472万元。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伤残赔偿金、住院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住院用去医疗费17.650182万元,政府垫付了14.650182万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自负的医疗费为3万元,政府垫付的医疗费由政府向被告人莫某和追偿,对医疗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1.316万元,护理费8801.84元,对护理费、误工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受重伤住院,本院酌情考虑营养费3000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505584万元。
第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住院用去医疗费16.906948万元,政府垫付了13.906948万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自负的医疗费为3万元,政府垫付的医疗费由政府向被告人莫某和追偿,对医疗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1.316万元,护理费2.5636万元,鉴定费1600元,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受伤住院,本院酌情考虑营养费1500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1668万元;第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刘某1、陈某2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刘某1、陈某2的住院补助费、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护理费为1709.0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医药费722元、护理费为5127.2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的护理费为2563.64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陈某2的医药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损失为4409.09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损失为1.39492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的损失为6613.64元。
第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某12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的住院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为1709.0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医药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的损失为2709.09元。
第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误工费1025.45元,护理费1025.45元,住院补助费65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医药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营养费酌情考虑500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的损失为3200.9元。
第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误工费、住院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为1079.0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损失为4409.09元。
第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5要求被告人莫某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经庭审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5的住院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1.546731万元,护理费1.546731万元,营养费酌情考虑500元,共计人民币40484.6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9.49155万元(含被告人莫某和已赔付的1万元在内;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2、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8.18395万元(含被告人莫某和已赔付的1万元在内;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莫某和负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器具置换、维修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2.98472万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4.505584万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4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4.1668万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4409.09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八、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94928万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九、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613.64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战兵护理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709.09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一、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3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9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二、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409.09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二、被告人莫某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5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048463万元(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夏某1、唐某4、唐某3、陈某1、陈某2、刘某1、邓某、唐某1、唐某5、唐某6、唐某7、唐某8、唐某9、夏某2、康某1、康某2、康某3、康某4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唐志刚

书记员:银异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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