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8]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李黄某1艳肖某1肖邓某慧史某秋菊等人在郴王某1仙岭附近一饭店吃饭,被告人李某饮用了大量白酒和啤酒。当晚1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湘L×××××87小型普通客车,黄某1艳肖某1肖邓某慧史某秋菊沿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Xl24线由南往北向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Xl24线5KM+900M处时,因李某酒后神志不清,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面后侧翻,造成被黄某1艳肖某1肖恋死亡,被邓某慧史某秋菊受伤。事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学鉴黄某1艳玲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头部等多处损伤属实,导致头皮挫裂伤,颅骨骨折,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肖某1肖恋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面部、胸背部及右下肢损伤属实,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毁损死史某秋菊胸部损伤致右侧l、2、12肋骨共3根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背部损伤致胸4及胸l2椎体骨折评定为轻伤一邓某慧娟胸部损伤致双侧肋骨共l4根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背部损伤致3节椎体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胸部损伤致双侧锁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15.88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郝某满黄某2美肖某2智红的证言;2、被史某秋邓某慧娟的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法医学鉴定意见;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日晚,被告黄某1和肖某1玲邓某、史某、史秋菊等人王某1市王仙岭附近三湘情饭店吃饭,被告人李某饮用了大量白酒和啤酒。当晚10时40分许,被告人湘L×××××7687小型普通黄某1乘肖某1玲邓某、史某、史秋菊沿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Xl24线由南往北向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Xl24线5KM+900M处时,因被告人李某酒后神志不清,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面后侧翻,造黄某1人肖某1玲和肖恋死亡邓某人史某和史秋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8年5月8日,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2018]病鉴字第67、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肖某1定,肖恋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面部、胸背部及右下肢多处损伤属实,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毁黄某1;黄艳玲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头部等多处损伤属实,导致头皮挫裂伤,颅骨骨折,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6月11日,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2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史某人史秋菊胸部损伤致右侧l、2、12肋骨共3根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背部损伤致胸4及胸l2椎体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同日,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邓某人邓慧娟胸部损伤致双侧肋骨共l4根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背部损伤致3节椎体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胸部损伤致双侧锁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耳部损伤及左上肢损伤90日后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18年5月8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8]毒鉴字第274号、291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88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等毒品成分。同年5月15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郴公交六认字(201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雨天未减速慢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黄某1客肖某1玲邓某、史某、史秋菊均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故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黄某1,肖某1玲邓某、史某、史秋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另查明,2018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向郴州市公安局报警称,自己驾驶的湘L-N76**郴州市苏仙区+900M处翻车了,有4、5个人受伤。同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其黄某1者肖某1玲、肖恋的家属各4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8年5月3日23时38分许,交警部门接到被告人李某报警称自已驾驶的湘L-N76**郴州市苏仙区+900M处翻车了,有4、5个人受伤,已自行通知医院。经勘查,该案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特征,同年5月4日,决定立案侦查。2史某人史秋菊的陈述证明,李某事发史某和黄某1、黄艳玲等人的饭局上喝了3杯左右白酒黄某1后黄艳邓某、邓慧娟不要叫滴滴回家,叫李某送她们回去,她说喝了那么多就不要黄某1,黄艳玲就说最相信李某了,邓某。史某和史秋菊就上了李某的黄某1是黄艳玲说她心情不好不想回家,想到其外婆那边兜风,李某就搭载她们一起去了,后来突然车就翻了,她就从车里甩飞出来,倒在一个山坡上,她看到李某从车里出来邓某把邓慧娟从车里拖出来,她就和李某一起找其他人,并商量一起报警和打120,同时李某还打了他女朋友的电话要他女朋友到现场。3邓某人邓慧娟的陈述证明,她黄某1、史某、肖某1菊、肖恋等人聚完餐后准备离开,因为李某喝了两史某,史秋菊就说还是不要黄某1但黄艳玲说相信李某,就让吃饭的人坐李某的车黄某1来黄艳玲要求去兜风,李某就开车载大家去了飞天山那边,事邓某前邓慧娟还顺手把天窗打开了,把头伸出去吹了吹风,李某说他要邓某,邓慧娟就坐下来了,坐下后车就突然失控了,她就晕过去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后全身很痛就又晕过去了。郝某人郝满花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早上9时许,她听村民说昨晚有一台白色小轿车翻在她的草皮田里,她立即去查看事故现场,发现了男式黄金戒指一枚,男式手表一块,并且把它们交给了交警。她希望尽快得到草皮损失的赔偿。事故发生地点是在飞天山景区内,进景区是要在景区岗亭交费买门票的。事故发生路段的灯在晚上19时到凌晨0时都是亮的,照明度很好。黄某3人黄某1(黄艳玲哥哥)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4黄某1,黄艳玲的姐夫黄某1说黄艳玲发生了车祸,他就和父母一起去了医院,5月5日他去看了事黄某1。黄艳玲在爱莲湖一个超黄某1,黄艳玲和他一起赡养父母。肖某2人肖智红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3日黄某1和黄艳玲邓某、黄某2、黄美丹、两个孩子以及两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吃饭,这黄某1是黄艳玲组织黄某1为黄艳玲晚上庆祝生日。她去的时候大家已经在吃了,桌上放了青岛欢动啤酒和牛栏山二锅头白酒,还有一瓶可能是从外面带过来的酒。邓某和黄某1、黄艳玲喝的是啤酒黄某2、黄美丹黄某1个黄艳玲的同学喝的白酒,没有人劝酒,之后她是一个人提前离开的。她19点15分到的饭局,李某19点30分到的,她在场期间看到李某喝了1杯白酒,能装2两左右。她当时还和酒桌上的人说了喝了酒就不要开车了。黄某2人黄美丹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黄某1,黄艳玲因为庆生就组织饭局请她等人到“三湘情饭店吃饭,肖某1还黄某1、黄艳邓某、邓某、邓慧娟肖某2、肖某2、肖智红的女儿以及李某黄某1上黄艳玲点了白酒和啤酒,其黄某2、肖某1丹和肖恋喝白酒,其他人喝啤酒,她们还在桌上讨论酒后不要开车,大家总共喝了一瓶多牛栏山二锅头。大概21时30分,她就走路回家了。向某人向帮拥(“三湘情”饭店老板)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3日晚,有一桌庆生的客人在店里的小包厢吃饭,客人只在店里点了啤酒一件,但是否自带了酒水就不清楚了,客人中有两个男的开了车来,其中有一个饭后没有开走,还有一台白车饭后开走了,里面坐了5个人左右。当时饭局上有10人左右,吃饭到22时许就差不多走了。薛某证人薛珍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3日22时51分许,她接到李某电话称出了事,并通过微信发了定位给她,要她过来救人,她立即赶到了事故现场,发现事故车辆底部躺着一名女子史某和史秋菊则坐在田里,李某说是车底的那名女子叫李史某,史秋菊告诉她离车尾很远的地方还躺着一个男子,因为天太黑,她也没有敢去看,接着交警就到了。1刘某人刘采红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3日晚7点左右,李某在家吃晚饭过了半小时就接到了一个电话,李某黄某1是黄艳玲打电话叫李某刘某,刘采红不准李某去,李某就在家待了10多分钟,说出去有事就走了。21时30分许,李某儿子打李某电话问李某什么时候回家,李某说马上回。直刘某,刘采红就接到电话称李某发生了交通事故,李某所开的车的刘某是刘采红,车在中国太平保险公司购买了全险,年检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1、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8年5月3日23时38分许,交警部门接到被告人李某报警称自湘L×××××7687SUV翻车了,有4、5个人受伤,已自行通知医院。接警后交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勘查,湘L×××××7687小型普郴州市苏仙区+900M处,因李某酒后驾车在夜雨问未减速慢行且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而行驶出路面翻黄某1成肖某1玲、肖恋死亡邓某、史某、史秋菊受伤及车辆、田间草皮受损。2018年5月4日4时许,李某在第一人民医院接受调查,并详述了事发经过。2018年5月21日,李某自行来交警部门接受调查。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证明,李某持有有效A2机动车驾湘L×××××768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驾驶车辆在年检有效期内。1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李某于2018年5月4日2时35分许在郴州市第一人民中心医院急诊抢救室被抽取血样2份。13、郴州骨科医史某的史秋菊病情诊断书、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一邓某的邓慧娟病情介绍证明史某人史秋菊全身多处骨折及挫伤。预计医疗费人民币800邓某;邓慧娟全身多处骨折及挫伤、腹腔脏器损伤以及其他外伤。1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事故现场的方位及基本情况。15、辨认笔录证明,通史某,邓某、邓慧娟辨认出了李某。16、车辆痕迹勘察笔录证明,事故车辆从田里被拖出后,前挡风玻璃破碎,车门不同程度变形受损,车身框架变形,轮胎爆破,车身附有泥土及草根。17、视频监控截图证明,2018年5月3日晚22时28分许事故车辆行驶情况。18、郴州市旺异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272号司法鉴定意见史某,史秋菊胸部损伤致右侧1、2、12肋骨共3根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背部损伤致胸4及胸12椎体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19、郴州市旺异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270号司法鉴定意见邓某,邓慧娟胸部损伤致双侧肋骨共14根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背部损伤致3节椎体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胸部损伤致双侧锁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郴州市旺异司法鉴定所[2018]病鉴字第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肖某1死者肖恋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面部、胸背部及右下肢损伤属实,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毁损死黄某1者黄艳玲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头部等多处损伤属实,导致头皮挫裂伤,颅骨骨折,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1、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8]毒鉴字第274号、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88mg/100m1,属醉酒后驾车;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等毒品成分。22、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郴公交六认字(2018)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雨天未减速慢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黄某1客肖某1玲邓某、史某、史秋菊均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故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黄某1,肖某1玲邓某、史某、史秋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3、收据证明,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李刘某属刘采红代其交款80000元。、王林红出具的领王某2,王林红于2018年5月肖某1领到肖恋的安葬费40000元整。25、首小兰出具的领条证明,首小兰于2018年5月黄某1到黄艳玲的安葬费40000元整。26、被告人李某户籍信息,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83年6月4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7、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2018年5月3日黄某1和邓某、肖某1娟史某、史秋菊等人喝完酒吃完饭以后去飞天山景区前路段兜风,湘L×××××7687搭载黄某1,黄艳玲坐副驾驶,其他人坐后排,10点多钟的样子,他就在事故车道翻车了,掉进了路边的田里,除了他,其他人都甩出了车外,他从车子里爬出来就报警了,还打了一个姓薛的朋友的电话,因为姓薛的朋友离事故地点比较近,之后还打了120,交警到现场后他一直配合交警调查,直到交警带他到医院。他有A2车型驾照,事故发生前喝了三杯不到的牛栏山二锅头酒,事故发生时下小雨,视线一般,路面反光,车速30-40KM/H,车况一般,刹车还可以,灯管有点暗,他和副驾驶的人系了安全带,李某表示歉意且愿意积极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书记员:谷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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