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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7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本院决定逮捕,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军、赵玲(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程军、赵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害人马某甲、路某、金某乙、马某乙、张某丙、李某乙、蒋某、王某乙、彭某、王某丙分别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其中张某丙、李某乙分别得到赔偿款5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2013年4月3日23时许,我和路某、金某乙、张某辛四人到梦缘酒吧喝酒,因出去回来走错了包间,那个包间中的一个男子说我眼瞎了,也不知道道歉。我回到我们包间,我和路某骂骂咧咧地说我走错包间挨骂的事,梦缘酒吧老板听见我们说话声音大,就过来问咋回事,我说有人骂我。然后我和老板就走到大厅,我摔了一个啤酒瓶,这时从那个包间出来四五个男子,手里都拿着啤酒瓶,双方发生争执,后就打了起来。我喝多了,不知道怎么打的,也不知道怎么挨的,在夏邑县红十字医院治疗时才知道腰部被刺了一刀,脖子上也挨了一刀。后听路某说他头上被酒瓶砸的淤青,手上也有伤痕,打我们的人中有一个叫张帅、另一个叫张某甲。
2、被害人路某的陈述。那天我和马某甲、金某乙在梦缘酒吧喝酒,马某甲走错了房间,对方的人就骂马某甲,并让马某甲给他们道歉,马某甲不给他们道歉,我们双方就吵骂起来。对方包间出来五六个男的,手里拿着啤酒瓶,他们先动手用啤酒瓶砸的我,我被砸晕了,他们又围着我用脚跺。后金某乙把我从地上拉起来,把马某甲送到吧台里面,马某甲见我挨打,就从吧台里面出来到门口给他们打。有四五个人打马某甲,他们打过后就跑了。有一个人用菜刀顶住我的脖子,把我按到一辆车前面,说我想死是不,我没有吱声,这个人才跑的。我头部、胳膊、手上都被啤酒瓶砸伤,马某甲脖子后面和腰部被刀扎伤了,打我们的人其中一个叫张帅、另一个叫张某甲。
3、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2013年4月3日23时40分许,我和路某在梦缘酒吧大厅等马某甲,见马某甲和老板刘某在大厅说话,这时从中间包间出来五六个男子,拿着啤酒瓶,与马某甲吵了起来。其中一个高个胖子拿啤酒瓶砸路某的头,把路某砸倒后,用脚踢路某的头,老板刘某把马某甲拉到吧台内,我把路某从地上拉起来。那五六个人走出酒吧,马某甲就追出去了。过了十几秒,那五六个人中的三个人回来用手中的啤酒瓶往吧台和地上砸,这时其中一个穿灰色夹克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拿着一把匕首从外边进来,往我和路某等人身上扎,我用左手一挡,把我左手扎流血了。那个一开始用啤酒瓶砸路某的胖子一手拿把西瓜刀,另一只手掐着路某的脖子,把路某按在一辆汽车的引擎盖上,对路某说:你想死是不转身就跑了。我见马某甲在酒吧南边地上躺着,脖子上有刀划的伤口,我们就去医院了。
4、证人刘某的证言。2013年4月3日23时许,马某甲和路某及路某的一个女朋友在我店里喝酒,张帅和张某甲等六七个人也在我店里喝酒,马某甲因走错了房间,对方房间里的人骂了他一句。马某甲到吧台前面时越想越生气,说话的声音有点大,被张帅等人听见了,然后张帅和那房间的人都拿着啤酒瓶出来了,没说几句就打了起来。路某被人用啤酒瓶砸倒在地上,马某甲也用啤酒瓶与对方打,当时双方打的很乱,路某的女朋友拉架时手被划伤。张帅等人打过架就走出门外,马某甲站在门内与对方争吵,我没看清是谁拿出一把匕首指着马某甲骂,这时马某甲跑到厨房拿一把水果刀出去撵,撵到外面就被人按倒,刀被张帅那边的人夺走了。马某甲身上被刀扎了一下,脖子上还被刀划个血印子。
5、证人杨某的证言。其证实内容与刘某的证言一致,证实了当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与马某甲、路某等人在其酒吧内发生争吵打架,马某甲、路某等人受伤的有关情况。
6、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3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同学蒋某、彭某、金某某放学后走到高中西门时,我边走边打电话,旁边有个人骂一句,嫌我打电话声音大,我们也没敢吭声,我打电话继续往前走。这时那个人跑到我跟前,抓住我的上衣说:谁咋呼的?我没敢说话,他朝我脸上就打,蒋某去拉,后面又跑过来三四个人,抓住我的头发,对我一阵拳打脚踢。他们把我打倒地上后,还对着我乱跺,蒋某也被打倒在地,后听说那几个人中有一个是我们学校的学生孙胜雨。
7、被害人蒋某的陈述。2013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同学王某乙、彭某、金某某放学后走到高中西门时,王某乙边走边接电话,旁边有个人可能是喝多酒了,骂了一句,嫌王某乙打电话声音大,我们也没敢吭声,王某乙没有挂断电话继续往前走。这时那个人跑到我们跟前,抓住王某乙的上衣说:你咋呼啥咋呼,谁咋呼的等?说着往王某乙脸上就打,我赶紧去拉,这个人又朝我脸上打一拳。后面又跑来几个人上去就打我,一阵拳打脚踢把我和王某乙打倒在地。彭某和金某某想劝开不让打,也被他们打一顿。我和王某乙被打倒地上后,他们还对着我们乱跺。
8、被害人彭某的陈述。其证言与金某某证实内容一致,证实了2013年5月份一天21时50分左右,其和同学蒋某、王某乙、金某某放学后走到高中西门时,无故被五六个人殴打的事实经过。
9、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2013年5月7日晚上11时许,我店内的员工巴某某(巴某)打电话让我去人民路地摊上吃饭。到那以后,我见另一桌有一个女的,五六个男的,听说有人要打我店的员工,那桌上还有人劝要打的人。过两分钟左右,那桌上有人把一个啤酒瓶扔到我背后,我看了看也没动,这时他们自己吵起来了。他们中有两个男青年,一人手里拿着啤酒瓶,一人拿着凳子向我们这边来,突然拿凳子的人用凳子一下子砸在我后脑勺上,另一个人用啤酒瓶砸在我店的员工张某丙头上,我们都站起来,这时他们一起的几个男青年都过来开始砸我们。后有两个人没跑,一个受伤的,一个说他叫张帅。
10、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2013年5月7日晚上11时许,我们店内员工巴某某、李某乙、金某丙、李某甲等人在人民路地摊上聚餐。当时我们坐地摊南面最西头的一张桌子,我们东边有一桌,东北角还有一桌吃饭的,我们正吃着,不知谁往我们坐的位置扔一个饮料瓶子,过五六分钟,东北角那桌吃饭的又往我们这边扔一个啤酒瓶,砸住我的大腿了,酒还溅在东边桌上的一个人身上。东北角桌上的一个人拿啤酒到东边桌上,说他叫张帅,啤酒瓶是他朋友扔的,喝醉了。东边桌上的人走后,他又拿啤酒到我们桌上,他给巴某某说他叫张帅,他朋友喝醉了,是他朋友扔的啤酒瓶,让我们该吃吃。过二三分钟,马某乙来了,我们把刚才发生的事简单地给他说了。过了一会,东北角那桌上穿白色短袖T恤的男青年又往我们这里扔一个啤酒瓶,扔在马某乙旁边了,我们都没说啥。又过一会,张帅不知为什么踢了他们一起吃饭的一个人几脚,那桌上的人都出去了,并吵了起来。后他们中有两个人又回来,一个穿红色衬衣的人从地上拿一个马扎子(指凳子),另一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人手里拿着啤酒瓶,走到我们跟前,啥也没说,就用啤酒瓶砸在马某乙后脑勺上了,把他砸倒在地。我刚站起来,他就用啤酒瓶一下子砸在我头上,当时我们两个头上就出血了。我用右手摸我的头,那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人又从身后拿出一把匕首样式的刀,一下子划我右胳膊上了,划了一条大口子。这时他们又过来四五个人,站在地摊进口处,开始往我们这里扔马扎子和啤酒瓶,砸我们,砸了有两分钟,把地摊上的灯也砸灭了,他们就走了。灯灭之后,张帅又走到我们跟前,用手指着我们,一个一个问我们他打了没有,后来我们几个害怕,都说他没打,他还不让我们报警,他说谁报警就打谁。派出所民警到后,张帅也在那里,我们没敢说他打我们,民警就让我们去医院了。
1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其陈述内容与张某丙的陈述一致,证实了2013年5月7日晚上11点多钟,其和张某丙、马某乙等人在人民路地摊上吃饭时,在另一桌吃饭的一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男青年故意向其旁边扔东西,后其和张某丙、马某乙被被告人张某甲、张帅等人砸伤的事实经过。
12、证人金某甲、李某甲、巴某的证言。均证实了2013年5月7日晚上11点多,其和张某丙、李某乙、马某乙等人在人民路地摊上吃饭时,张某丙、李某乙、马某乙无故被张帅、张某甲等人用啤酒瓶、凳子砸伤的经过。
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3年5月8日凌晨左右,我地摊上有两桌客人,吃饭时坐外面的那桌人往里面扔一瓶水,水溅在坐在里桌吃饭的人身上。过一会,坐在外面桌上一个光着膀子的人拿起一个啤酒瓶故意往里面桌上的人旁边扔,后又拿啤酒瓶去打里面的人,双方就乱打起来,我就报警了。
14、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在其地摊上吃饭的一个桌上的男子向另一个桌上扔矿泉水瓶子,后双方打起来。
15、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张帅开了一辆黑色轿车,听说是他媳妇的,他们已离婚,张帅还开着这辆车。2013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张帅打电话问我:“你给别人说我开的这辆车是我媳妇给我买的。”我说我没有说,是别人说的。第二天中午,我在商丘,张帅又给我打电话,态度很恶劣,问我到底听谁说的,还骂我。下午,我到张帅家附近一小卖部打牌,张帅领着张某甲、大弟(孙胜雨)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的人来找我,张帅进到屋里就骂我,叫我出去,我不出去,张帅就对他带过来的三个人说:“去,打死他。”这三个人就过来要打我,被人拉住了。张帅把我拽到门外边,就一直骂我,我跟他还了一句,他上前抓住我的衣领要打我,被何某拉住了。张帅后又继续骂我,他见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就领张某甲等人走了,走时还威胁我让我等着,给我没完。
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3年7月中旬一天下午,我在张帅家附近的一个小卖部里看人家打牌,我妻子何某和王某丙、王某庚来刚来到这个小卖部,张帅带着张某甲、大弟还有另一个人来了,张帅进屋就骂王某丙,叫王某丙出去,王某丙不出去,张帅就对他带过来的三个人说:“去,打死她,打死她我负责。”这三个人要打王某丙,被人拉住了。张帅又把王某丙拽到门外边,一直骂王某丙,还掐住王某丙的脖子要打王某丙,被我妻子拉住了。张帅走时还威胁王某丙小心点,给王某丙没完。
17、证人何某的证言。2013年7月份,张帅怀疑王某丙说他开的车是其前妻买的,就骂王某丙,还带着张某甲、大弟等三人到王某丙打牌的小卖部,张帅用手指着王某丙的脸骂,抓住王某丙的衣领往门外拽,要打王某丙,被人劝住。张帅又指着王某丙对一起来的三人说:“给我打。”三人要打王某丙,被人拉住了。张帅一直骂,骂的很难听,王某丙还骂一句,张帅掐住王某丙的脖子要打她,被我拉住。张帅骂了有半个多小时,走时还威胁王某丙。
18、同案犯张帅的供述。2013年4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张某甲一起去梦缘酒吧玩,张某甲又打电话叫了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喝酒中间,有一个人进到我们房间里,拍了我一下,我扭头一看不认识,就用胳膊肘捣了他一下,并问他是谁,来这干啥?然后他就出去了。我和张某甲等人出去走到大厅里时,那人(后来知道叫马某甲)在那站着,我和他又吵了起来。他打我一拳,我推了他一下,然后他跑到厨房里拿两把刀,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撵到我门外面,我当时夺刀没有夺过来,还把手划伤了,后我就往南跑了。2013年5月7日晚上,我和谢国庆、彭世磊、张某甲及张某甲带的两个年轻人到付某地摊上吃饭,后司高剑领着一个年轻人去了。吃饭中间司高剑逞能,拿矿泉水瓶子向另外两个桌子上乱扔,其中一桌人很快就走了,然后司高剑又用啤酒瓶砸另外那一桌吃饭的,后打起来了。当时怎么打的我不清楚。2013年7月份一天,因我听说王某丙对外说我的车是我前妻买的,在我家北边路西的一个麻将摊处,我给王某丙吵过架。
19、同案犯孙胜雨的供述。第一次是2013年4月份一天23时许,我和张某甲、张帅、司高剑还有一个男子等人在梦缘酒吧喝酒,一个20多岁的男子想进我们的房间,张帅说不认识他,就推了那人一下,那人对张帅说走错了房间,就出去了。后张帅听见那人在走廊里咋呼,就让我们掂着啤酒瓶出去,张帅和那人打了起来。那人见我们手里拿着啤酒瓶,就跑到厨房拿把刀,张某甲和司高剑用啤酒瓶砸对方,还用脚跺,我用啤酒瓶砸对方一个人头上。张帅与那人撕扯时把刀夺过来交给我,张帅从腰里拿出一把匕首捅了那人一刀,后被人拉开。第二次是在重点高中西门,那天晚上九点多钟,我和张某甲、司高剑、张帅还有一个男子等人吃过饭出来,听见司高剑在前面骂,他和张某甲撵上前面四五个学生就打,用手往脸上打,还用脚朝身上跺。有个人被张某甲和司高剑打倒在地。第三次是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张某甲、张帅及另外一个男子一起吃饭,在吃饭期间,张帅说吃过饭一起找个人去,意思就是去找人家的事。饭后我们一起到张帅家附近的小卖部里,张帅见到一个女子就叫她出来,那女子不出来,张帅就骂,还掐住那人的脖子,被人拉开。张帅还叫我们三个去打那个女的,说:“给我打,打死我负责。”我们三人走向那女子被人拉住,张帅在那里又骂了一会,我们就走了。
20、同案犯谢国庆的供述。2013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张某甲、张帅、彭世磊、司高剑等人在人民路地摊上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司高剑没事找事,看西边一桌吃饭的有几个年轻女孩,就故意往桌子上扔一个空矿泉水瓶子。过一会,司高剑又朝着对方吃饭的桌子扔一个啤酒瓶,瓶内的啤酒还溅了旁边另外一桌一个吃饭的人身上。一会,司高剑又朝那桌扔了一个啤酒瓶,我们怕司高剑再惹事,就赶紧结帐出去了。司高剑又回到地摊上,拿起一个马扎子砸在对方吃饭的桌子上,对方的人都站起来,司高剑拿起啤酒瓶砸在对方的一个人头上。接着有一个啤酒瓶砸在我头上,我的头当时就流血了,我就抓起来一个马扎子砸向我身边的一个高个,彭世磊用马扎子砸的。我和司高剑跟对方打起来之后,张帅和张某甲都参与打了。
2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3年4月份的一天夜,我和张帅、孙胜雨在夏邑县梦缘酒吧喝酒。我从厕所出来后看到张帅、孙胜雨、马某甲在大厅站着,我从马某甲手中将刀夺过来,接着就打了起来,张帅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马某甲扎伤;2013年的一天晚上9时许,我和张帅、司高剑、孙胜雨等人在夏邑县文化路胡同听到一群学生大声说话,张帅嫌他们说话声音大就骂了一句,我和张帅、司高剑、孙胜雨抓住这几名学生,用拳头朝他们身上、脸上乱打;2013年的一天晚上,我和张帅、司高剑、谢国庆等人到夏邑县人民路上的一个地摊吃饭,期间司高剑将一个杯子扔到相邻桌子旁边。饭后,司高剑和谢国庆到那桌去,我和张帅也跟过去,司高剑和谢国庆与对方厮打,我和张帅拉住对方的人,不让他们动,司高剑和谢国庆用地摊上的小马扎和啤酒瓶向对方身上砸;2013年的一天中午,张帅带着我和孙胜雨到夏邑县步行街南段找一个女的,张帅指着那个女的骂。
22、夏邑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7日23时40分,马某乙报警称其和张某丙、李某乙等人在夏邑县人民路地摊吃饭时无故被几名年轻人殴打致伤。
2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马某甲、路某、金某乙、马某乙、张某丙、李某乙的伤均属轻微伤。
2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分别取得被害人马某甲、路某、金某乙、马某乙、张某丙、李某乙、蒋某、王某乙、彭某、王某丙的谅解,其中张某丙、李某乙分别得到赔偿款5000元。
25、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张帅、孙胜雨、谢国庆因本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6、夏邑县公安局北岭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7月14日23时许,其所民警在夏邑县园中园饭店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2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张某甲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在梦缘酒吧、人民路东段玲玲地摊只是拉架,没有参与打架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姬凤云 审判员  彭秋丽 审判员  蒋昊伸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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