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付涛

书记员: 李晓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