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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周生果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生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东省沂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临沂市沂南县苏村镇苏村社区二组268号。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生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4)雨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生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生果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生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生果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生果撤回上诉。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生果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生果撤回上诉。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铁湘
审判员:徐辉
审判员:石时进

书记员:赵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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