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冀鹏翀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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