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3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3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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