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8日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礼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娟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周某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周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再犯罪风险小,有良好的社区矫正环境,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武冈市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周某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礼

书记员:唐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