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向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永城市。

200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1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20日因犯盗窃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2016年10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2月2日经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4日以永检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向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在医院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赵琳、夏金星、贾素华、夏认英、李云侠、蔡素英、贾彦玲、曹步、黄淑敏、王友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贾成宇
审判员 陈建国
审判员 陈建国

书记员: 周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