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自有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交通路与渭源街丁字路口处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诊断,谢某某的损伤为右眼脸损伤、肿胀并异物,鼻部软组织损伤,右额部头皮血肿等。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经依法提取刘某的血样并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73.3mg/100ml。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系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右侧通行的规定所致,刘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谢某某在兰州大学住院医治期间,被告人刘某支付医疗费等人民币257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及立案材料,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文某某、董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视频资料,鉴定意见,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田发淘 审 判 员 芦永吉 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
书记员:丁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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