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赵某某
李会平(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
马金金(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辩护人李会平、马金金,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8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EJ68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D792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563KM+800M处时,与行人无名氏发生相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电话报警。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8月19日19时许,其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行至107国道宝莲寺路段时,突然发现其车右前方有一个人,其刹车后发现一个人趴在地上,即拨打电话报警;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赵某某驾车撞人及赵某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情况;3、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赵某某肇事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及赵某某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即被采取了强制措施;4、被告人赵某某户籍、前科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中心受理台接处警信息表、被害人无名氏系交通肇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赵某某所驾驶车辆一轴二轴刹车及整车和右灯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诉人赵某某上诉辩称“其不应负事故全责;原判量刑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原判量刑重,请求对赵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廖奇志
审判员:郭丕亮
审判员:吴合章

书记员:闫瑞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