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村七组。
被执行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派出所花桥村五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辉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谭会军
书记员: 汪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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