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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住甘肃省永靖县。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靖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进贤。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慈瑞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潘进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未成年人未某死亡,酌情从重处罚;其亲属赔偿二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传忠 审 判 员  李 惠 人民陪审员  金和智

书记员:范香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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