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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8)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俞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福海

书记员: 靳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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