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高坪乡双江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云和县云和镇浮云小区西1幢401室。
上诉人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8)浏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向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之前缴纳上诉费用,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也未提出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廖征
代理审判员 杨桅
代理审判员 唐珍枝
书记员: 郭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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