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和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某与申请人张某和达成和解协议,私下履行案件款,申请人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1022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军宏
审判员 翟玉升
审判员 张真瑜
书记员:马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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