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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3日作出(2013)七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以(2015)白中刑执字第17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甘肃省白银监狱于2017年11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李某某的减刑意见,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行政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表、检察机关意见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峰
审判员 郑乐年
审判员 牛彩锋

书记员: 王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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