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因吸毒于2008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虎子龙,曾用名虎子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小学毕业,无业,住郑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10月26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2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虎子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虎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7年6月19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虎子龙蹿至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玛纳公司门口处,将被害人禹某1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变卖。经荥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为2310元。现被盗赃物未追回。2、2017年6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虎子龙,蹿至荥阳市汜水镇金安玻璃厂门口处,将被害人禹某2停放在此处的银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变卖,被盗摩托车价值500余元。现被盗赃物未追回。3、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蹿至河南省荥阳市郑上路城关中学门口处,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为235元。现被盗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虎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虎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虎子龙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虎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虎子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马永杰
人民陪审员 徐智慧
人民陪审员 贾奇峰
书记员: 张永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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