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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恒达烟花有限公司与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恒达烟花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恒达烟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湘028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恒达烟花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已收到。本院做出如下执行行为:
一、2018年1月15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11日、2018年6月13日、在中国法院查控网对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反馈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2018年8月16日,本院向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股权情况,反馈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8年11月13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2018年10月16日,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醴陵市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反馈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要求在限期内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
2018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浏阳晨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5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截止2018年12月18日,本院应执行的金额为534600元,已执行0元,尚未执行标的5346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湘0281执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书记员: 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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