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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2008年8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12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渑池县会盟大酒店东侧中国工商银行渑池会盟支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插入银行卡并输入密码准备取款100元,在银行卡余额不足无法取款情况下,孙某某怀疑自动取款机有问题,遂用手使劲拽取钞口里的机器配件并用螺丝刀使劲撬,造成17130063号取款机损坏,后孙某某又到西侧17130095号自动取款机用相同手法将该取款机损坏。当日23时50分左右,孙某某又到中国工商银行渑池支行营业部,使用相同手法将17130047号自动取款机纸币钞门Ass、存取钞口单元损坏。次日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2017年11月2日经鉴定,被损坏物品总价值15759元。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亲属代其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5759元。
上述事实,有渑池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人范某的证言,孙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涉案被损物品照片,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破案报告,交款票据及孙某某的身份证明、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57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峰
审判员 杨红伟
人民陪审员 陈蕾

书记员: 车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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