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达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旭升
书记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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