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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邓州市桑庄镇李岗村李岗。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董志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且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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