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会刑初字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和犯交通肇事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甘肃省白银监狱于2017年11月27日提出对罪犯田某和的减刑意见,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行政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表、检察机关意见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彩锋
审判员 郑乐年
审判员 赵峰
书记员: 张继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