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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红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车辆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徐建军

书记员:王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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