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曾得奇,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曾得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晓明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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