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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秦香汉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光,该公司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某,女,出生于1938年10月16日,汉族,文盲,农民,住邓州市。系被害人李某某之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乙某,男,出生于1988年7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邓州市。系被害人李某某之侄。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丙某,男,出生于1974年9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疆。系被害人李某某之侄。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丁某,男,出生于1969年1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邓州市。系被害人李某某之侄。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戊某,男,出生于1961年9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疆。系被害人李某某之侄。
原审被告人秦香汉,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方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7月6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秦香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2015)邓刑二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原审被告人秦香汉没有上诉,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附带民事部分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刑二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李丁某、李申党经济损失180326.8元。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附带民事部分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刑二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李丁某、李申党经济损失180326.8元。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庆江
审判员:张贺
审判员:冯兴民

书记员: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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