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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苏某
欧阳显南(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欧阳显南,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辩护人欧阳显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车主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对被告人苏某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苏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车主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对被告人苏某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苏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

审判长:张砾中
审判员:钟学仁
审判员:黄宇科

书记员:贺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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