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裘**,董事长。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姬**,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康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浙江******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18829.75元及违约金201272.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477元及申请执行费11760元。以上共计947339.08元。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7339.0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钟新秋
书记员:李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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