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小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所在基层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所在基层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杨勇
审判员:胡伟俊
审判员:刘光亚
书记员:何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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