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艳萍、赵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松原市,回族,本科文化,无业,捕前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振华,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范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范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广省,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振峰,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颜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军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肥城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山东省肥城市。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0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丰雁,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褚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瑞娟,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8)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艳萍、赵某某、高永、郝阳、高军成、黄褚杰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耿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艳萍及其辩护人朱振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广省,被告人高永及其辩护人王振峰,被告人郝阳及其辩护人颜东,被告人高军成及其辩护人丰雁,被告人黄褚杰及其辩护人高瑞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高永、郝阳、高军成、黄褚杰在山东省济南市城区,在被告人赵某某的指使下,
通过QQ群发布招聘办理银行卡人员的兼职信息,将办卡人员集中在泉城广场、大润发超市附近等地点,要求办卡人实名办理各大银行的银行卡,绑定固定的电话号码,开通网银功能,以每张12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后交给赵某某,从中获利。后赵某某在济南市汽车客运站附近将收购的银行卡交给网名叫“纯爷们”的上线男子安排的收卡、验卡人员即被告人杨艳萍。杨艳萍在济南市实力小区2号楼2单元302房间内,通过电脑登陆网银验证支付功能,登记银行卡主及密码等信息再交给“纯爷们”。赵某某、杨艳萍分别从“纯爷们”处领取报酬。上述收购的银行卡中,其中一张户名“颜某”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骗取被害人庄某10万元。
另查明,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高永收购银行卡662张(包括代转高军成7月、8月收卡588张;9月个人收卡22张及代转高军成、郝阳收卡52张),从中获利4000元;被告人郝阳收购银行卡171张,从中获利3000元;被告人高军成收购银行卡678张,从中获利6000元;被告人黄褚杰收购银行卡9张。被告人赵某某从四被告人处收购银行卡共计880张(22+171+678+9),交给被告人杨艳萍验收,二人分别从中获利8000元、4000元。
再查明: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高军成、黄褚杰被抓获,高军成于当日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赵某某、高永、郝阳。赵某某于当日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杨艳萍。
又查明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财产情况如下:1、从杨艳萍处扣押他人银行卡5张及U盾、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海信牌手机1部、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部;2、从赵某某处扣押他人银行卡15张及U盾、办卡人银行个人信息复印件69张、作案工具手机卡、pos机、(登记收卡信息的)纸质笔记本1个;3、从高军成处扣押他人银行卡11张及U盾、(登记收卡信息的)纸质笔记本1个;4、从高永处扣押他人银行卡3张及U盾,华为荣耀手机1部、(登记收卡信息)纸质笔记本1个;5、从郝阳处扣押他人银行卡3张及U盾、(登记收卡信息)纸质笔记本1个;6、从黄褚杰处扣押他人银行卡9张。
还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高军成的亲属代为退出其全部违法所得6000元至本院。
一、书证
1、武汉市公安局梅苑派出所、范县公安局陆集派出所、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响水河子派出所、济南市公安局党家庄派出所、肥城市公安局汶阳派出所、枣庄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杨艳萍、赵某某、高永、郝阳、高军成、黄褚杰犯罪时均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洪家楼派出所、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9月14日,高军成、黄褚杰被公安人员抓获。高军成于当日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赵某某、高永、郝阳。赵某某于当日协助公安人员抓获杨艳萍。
3、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1)从杨艳萍处扣押徐佳鑫、张华鹏等人名下银行卡共计5张;(2)从赵某某处扣押办卡人银行个人信息复印件69张、(登记收卡情况的)笔记薄1本、手机卡4个、卡包1个(内有3张身份证、4张银行卡、2张手机卡)、便携式POS机1部、李普德、邵鹏飞等人名下银行卡共计15张;(3)从高军成处扣押徐佳鑫、冯志成等人名下银行卡共计11张、(登记收卡情况的)笔记薄1本;(4)从郝阳、高永二人处扣押双肩包1个、身份证复印件5张、李尹杰、张春杰名下银行卡3张,李娜、石亮名下银行卡共计3张,黑色honor手机1部、联通手机卡6张;(登记收卡情况的)笔记薄2本;;(5)从黄褚杰处扣押姜冠屹、李雪峰等人名下银行卡共计9张。
经对上述纸质笔记本登记的收卡信息统计:2017年7月至9月期间,高永共收购87张(其中8月13张、9月个人收卡22张、代转高军成、郝阳收卡52张);高军成共收购678张(其中7月、8月共计588张);郝阳共收购171张。
4、本院交款票据: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高军成的亲属自愿代为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至本院。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庄某证言:证实其是电信诈骗受害人。2017年8月20日13时许,有人先后冒充联通客服、天津市警察、检察官说有人盗用了其身份证在天津市招商银行注册了账号,这个账号涉嫌金融诈骗案,让其配合破案把钱转到他们的账户里。其相信后就把资金转入对方提供的“颜某”账户10万元。次日,其拨打天津市公安局的电话核实情况,发现被骗。
2、证人邵某证言:证实其是办卡人员。2017年8月,其在QQ群里看到收购银行卡的广告并添加联系人为好友,好友说每张卡收购价200元,有专人带着去办卡,不需要交手续费。过了几天,双方约好在济南市洪楼大润发门口见面,对方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两张联通卡后,带着其到银行办理了5张银行卡收走了,给其200元现金,几天后付了剩余的800元。2017年9月13日,收卡的人又介绍其认识了微信名为“请叫我郝大大”的女子(郝阳),她带着办了5张银行卡交给一个叫“大哥”的男子,先付给其100元现金,几天后其向那个女子要剩余的钱时一起被抓了。
3、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是办卡人员。2017年7月某日,其在网上看到招聘办理银行卡人员的兼职信息就和对方联系,次日上午,其到洪家楼国美电器后见到“老赵”(赵某某)和他一起的两个女的(其中一个叫王某),当时来办卡的还有五六个人。“老赵”给办卡的人说办得越多工资就越多,这些银行卡都是用来刷单、冲业绩的。那两个女的带着他们去办卡,其当天办了两张银行卡交给了王某,得到200元。次日,那两名女子让去其他几家银行办卡,其又办了3张银行卡得到400元,还欠150元钱,到现在也没有给。其还介绍朋友张凯、女朋友李莹办过银行卡交给王某,“老赵”付的钱。
4、证人颜某、唐某证言:证实二人办卡人员。2017年7月的一天,其二人看到QQ群中招办卡人员的兼职信息就通过微信和对方聊天,约好在济南泉城广场见面。7月31日上午9点,到地点后见到一男子,该男子给每人一张手机卡,让他们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多家银行的卡,要求统一设置的U盾密码和银行卡密码。当天,其只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唐某办理3张卡,她们把卡和U盾交给男子,男子先付了200元报酬,后因其中一张卡没有开通网上对外转账的功能,男子要求其再去办理。次日中午办好后,男子付了剩余的100元。二人辨认出高军成就是让他们办卡的男子。
5、证人闫某证言:证实其是办卡人员。2017年7月,其从济南大学生兼职群里看到招办理银行卡兼职人员的信息,加了微信“请叫我郝大大”,得知对方叫郝阳,她说这些卡是用来刷信誉度的。2017年7月17日,其到济南沃尔玛超市附近,郝阳带其先去办理了1张联通电话卡,又按照她的要求办理了1张银行卡和U盾,还有三个男子跟着,其得到200元钱。
6、证人张某2、姚某证言:证实二人办卡人员。2017年7月11日,二人一起去济南市洪楼广场办卡,见到对方一女两男,女的自称叫郝阳,其中一男子叫高永,另一个不知道名字。郝阳让他们拿着身份证去各大银行办卡,那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子给了每人一张电话卡,高永说这些卡都是摩拜单车老总取钱用,还有淘宝刷单。郝阳带着他们将办好卡交给高永,高永付给每人200元钱。其辨认出当时见到的两名男子分别是高军成、高永。
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是赵某某的女友。2017年7月,其从济南的QQ的兼职群里看到办卡可以赚钱的消息,对方让第二天早上9点去济南市万达广场集合。到地方后其认识了一个也来办卡的叫郝阳,后来通过郝阳认识了赵某某、高军成和高永。其曾帮助他们发找办卡兼职广告,把办卡人的信息发给郝阳、高军成,郝阳说办卡是用来刷单的,他们把卡都交给赵某某。公安人员在其和赵某某二人住处查扣的那些银行卡和U盾都是别人给赵某某的,笔记本是赵某某的。
赵某某是负责收银行卡的,高军成和郝阳是负责带着要办理银行卡的人去各银行办理银行卡,郝阳还负责把验好的银行卡交给上家,具体送给谁不清楚。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杨艳萍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2017年7月开始,在济南市经十路路北的实力小区的房子里帮一个微信昵称叫“纯爷们”的男子验证银行卡和U盾信息是否正确。后来对方觉得其很可靠,就让其去接“货”(收购的银行卡),接货时间、地点都是“纯爷们”安排好的,在济南市段店客运站附近,接到货后就去那个房间验货,验好了将东西放在房间内,“纯爷们”去取。到8月中旬,“纯爷们”就让送货的人直接给其联系,拿货之后再去那个房间验货,验完之后做个文档统计一下,写上银行卡密码、U盾密码户名放在客厅茶几上,“纯爷们”有时间就拿走了。期间,给其送货的人有赵某某、郝阳,还有一个40岁的男子。其收了大概200张银行卡和100个U盾,总共得到了四五千元的报酬。其不知道验证的银行卡及U盾是做什么用的,也没有问过。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5月,其和沈乃生一起在济南市办卡后卖给一个网名叫“纯爷们”的男子,因为其和沈乃生将卖掉的卡注销导致卡里的18万元钱取不出来,“纯爷们”提出来让其帮忙收银行卡还这笔账,每个月给其报销房租,到手的工资4000多元。“纯爷们”说办的卡是用来刷淘宝、共享单车用的,开始都是其按他的安排去取办好的卡或是别人送到其租住处,每天能收三四张,多的时候十几张,其再把收到卡送到客运站交给“纯爷们”,后来换成一个女子收卡,其干了两个多月了。
“纯爷们”除了给其发工资,每天再付其1000元的活动资金用于支付中间人报酬。一般是1张银行卡给办卡人185元(办理U盾的再报销70元手续费),给中间介绍人50元。这些中间人有高军成、高小天(高永)、郝阳、张某1、黄褚杰,他们交给其100多张卡,还有一个“纯爷们”介绍的人给了其100多张,其给这些中间人也说这些卡是用来刷淘宝和摩拜单车刷信誉。郝阳是在6月份看到兼职信息联系认识的,高永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他们负责发招聘办卡人的兼职信息介绍别人办卡,办好卡再通过其转交给“纯爷们”。高军成是7月份通过高永介绍过来的,也是发兼职广告招人办卡,开始高军成招人办理的银行卡都是交给高永,高永再转交给其;直到8月份其和高永闹矛盾,之后都是高军成就直接把卡交给了赵某某。黄褚杰是8月中旬通过郝阳介绍过来的,黄褚杰自己办了三张银行卡和1个U盾,她自己招人办了三张银行卡和U盾,经“纯爷们”验证后说这三张卡不能用退回来了。过了没几天她说又办了六张银行卡,准备交给其的时候被抓了。他们四人交给其银行卡200张左右,都在公安人员扣押的那个黑皮的笔记本有记录。
3、被告人高永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五六月份,其看到微信群里发布的招办卡兼职人员的信息,认识了专门收卡的赵某某,他说带1个人办卡提20或30元,这些卡是用于淘宝刷单。其复制赵某某发布的兼职信息再转发,把办卡人的姓名、电话记下来,发给赵某某或郝阳,由他们去带人办银行卡,其总共招了十五六个人,从中获利1000多元钱。其还介绍高军成招人办卡交给赵某某,赵某某每张给其提20元。刚开始高军成办的卡通过其转交给赵某某,其中8月、9月,高军成通过其转交给赵某某大概100多张、37张(笔记本上记着),从9月7日之后他就直接给赵某某了,其不再从中提成。郝阳刚开始办理的银行卡也是通过其转交给赵某某,赵某某每张给其提20元钱,总共有五六张卡,2017年9月3日、4日,郝阳又通过其转交了五六张就没有了。公安人员从其房间扣押的纸质笔记本(封面印有英文字母),登记的内容:9月3日、9月4日高军成,郝阳招的人办卡给其的提成共1000元。
4、被告人郝阳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7月,其在网上看到招办卡的兼职人员,对方联系人说她也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招来的办卡人员按人头算,1个人提成20元,干了大概两个星期,招了30人左右。后来姓田的让其带人办理银行卡,每张卡提成50元,一天能带两三个人办卡,其付给办卡人现金或发微信红包,在泉城广场把银行卡交给姓田的男子,对方再给钱,几乎是天天送卡,具体办了多少张记不清了。其和高永是男女朋友,二人在房间内一起被抓获,当时干这个事情第一次是田姓男子让高永和其见面的,后来二人发展成情侣关系。高永也在网上发布兼职信息招人办卡,向其提供办卡人信息,每个人给他提成20元。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扣押的本子和纸条,登记的都是办卡人的信息,六张电话卡都是赵某某提供的,用于联系办卡人。其将大部分银行卡和U盾交给了田姓男子,少部分交给了赵某某,大概有六七十张,有的卡不能用就被退回来了,其从中获利三四千元。
5、被告人高军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6月29日,其在济南兼职QQ群看到招办银行卡的兼职信息,就和联系人高小天(高永)认识了,他说银行卡都是给京东、天猫刷单子,让其做代理。其就在QQ兼职群里发消息,有人联系办卡,其就在大明湖北门将办卡的人交给高小天,按人头每人提成50元。因为干得不错,高小天将其介绍给老板赵某某。7月底,因为赵某某和高小天闹矛盾,其招到办卡人员就直接和赵某某联系。招的办卡人员都是在济南万达广场、洪楼广场、泉城广场见面,其将赵某某提供的电话卡发给他们,说好办卡要求,办完卡其先付给对方一半报酬,待其将卡交给高小天或赵某某合格后再付另一半,赵某某将卡整理好让郝阳去济南市送给上家。
其招的办卡人员大概有七八十人,办了200多张,都在被公安人员查扣的蓝皮本上有登记。王某是赵某某的女友,负责发布办卡信息,给其介绍了十多个办卡的人办了20多张卡,都在笔记本上记着,其从中得到六七千元报酬。
6、被告人黄褚杰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通过微信群“济南兼职群”中认识了一个刘姓女子,她说为刷淘宝、微商和摩拜单车需要大量银行卡,用自己的身份证办卡,每张可以赚150元。后来其就和女子约好见面,按她的要求办了几次卡都交给该女子了,工资是“老赵”(赵某某)给的。8月份,“老赵”让其发展办卡人,承诺办每张卡给100元的好处费。9月10日左右,其通过微信群“徐州兼职群”和“济南兼职群”发布了办卡信息,收到了网友寄来的9张卡。期间,因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能正常使用,被北京的某法院冻结了,说涉嫌洗黑钱和电信诈骗,其就没有把这9张卡给“老赵”。和其一起办卡的张某1也遭遇了同样的情况,二人就想着问问“老赵”情况,后在约定的地点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处查扣的9张银行卡,其中有3张是“老赵”退回来的,另6张是还没交给他的。
四、辨认笔录
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颜某、唐某辨认出高军成就是招办银行卡兼职的男子。证人张某2、姚某辨认出高军成就是给其电话卡的男子;高永就是当时在场的另一男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艳萍、赵某某、高永、郝阳、高军成、黄褚杰供述与证人庄某、邵某、张某1、颜某、唐某、闫某、张某2、姚某、王某证言相互印证,且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艳萍、赵某某、高永、郝阳、高军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黄褚杰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系共同犯罪。其中,黄褚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军成、赵某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艳萍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杨艳萍、赵某某、高永、郝阳、高军成、黄褚杰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杨艳萍、赵某某的犯罪数额945张不当。经查,公诉机关将高永代转高军成和郝阳收购的银行卡65张重复计入了杨艳萍、赵某某的犯罪数额,对该部分应予扣除,故本院认定杨艳萍、赵某某的犯罪数额为880张。
关于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分析如下:
1、关于被告人杨艳萍提出其犯罪数额为200多张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查扣的收卡信息登记本相互印证,证实赵某某从高军成、郝阳、高永、黄褚杰处收购银行卡共计880张交给杨艳萍验收,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杨艳萍没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杨艳萍明知下线赵某某交来验收的银行卡是收购而来,仍帮助上线“纯爷们”验卡,从中获利,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赵某某不应对高永、郝阳、高军成、黄褚杰非法持有的银行卡承担刑事责任,应根据查扣的银行卡认定其犯罪数额”,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赵某某指使高永、郝阳、高军成、黄褚杰收购银行卡并支付相应报酬,表明其与高永等人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对所收购的银行卡共计880张承担刑事责任,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高永的辩护人所提“高永的犯罪数额应根据办卡人的证言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高永将高军成7月、8月收购的卡588张转交给赵某某从中获利,应当对该部分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另有查扣的收卡信息登记本内容(9月其本人收卡22张及代转郝阳、高军成收卡共计52张)、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相互印证证实实其收购银行卡662张(588+22+52),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郝阳的辩护人所提“郝阳的犯罪数额应根据实际查扣的银行卡数量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郝阳在侦查阶段供述查扣的收卡信息登记本记录的就是其本人收卡的情况,另有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及扣押物品清单予以印证证实其收购银行卡171张,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高军成的辩护人所提“高军成的犯罪数额根据其认可的100多张认定”的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前所述。
6、关于被告人赵某某、高永、郝阳、高军成的辩护人所提“赵某某、高永、郝阳、高军成具有从犯、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某指使、安排高永等人招募办卡人员并收购银行卡,在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高永、郝阳、高军成均在其个人犯罪数额内起积极作用,均不应认定为从犯,且四人均当庭翻供未如实供述犯罪数额,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7、关于被告人赵某某、高军成的辩护人所提“赵某某、高军成具有立功情节,且高军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8、关于被告人黄褚杰的辩护人所提“黄褚杰具有坦白、初犯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艳萍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止。)
三、被告人高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
四、被告人高军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止。)
五、被告人郝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止。)
六、被告人黄褚杰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止。)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高军成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杨艳萍、赵某某、高永、郝阳各自违法所得4000元、8000元、4000元、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芳
人民陪审员 苏俊金
人民陪审员 耿静

书记员: 张寒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