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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赵某某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对前方道路观察不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前未进行安全检查,在车厢拦板未关好的情况下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对前方道路观察不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前未进行安全检查,在车厢拦板未关好的情况下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福海
审判员:胡全基
审判员:徐华秀

书记员:张新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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