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俊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大桥村,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办事处,系死者石军丈夫。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家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小学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大桥村,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办事处,系死者石军之子。
法定代理人钟俊夫,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家明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贱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均安垸村,系死者石军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求,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均安垸村,系死者石军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秀峰西路659号。
负责人陈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中专文化,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现住益阳市赫山区铁铺岭。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7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法院审理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俊夫、钟家明、石贱生、李某求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湘0902刑初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案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6时20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世锋驾驶湘H2Q7**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周某君,系周世锋妻子)沿S317线由益阳城区方向往茈湖口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均安垸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车速,车辆驶出公路,将石军撞伤和石贱生的房屋撞坏,石军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石军、石贱生不承担责任。经益阳市资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军系颅脑损伤(多发性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石贱生房屋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3968元。事故发生后,周世锋拨打报警电话,现场等候处理,后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之后向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周世锋赔偿了被害人石军家属8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证实上诉人周世锋、原告人及死者石军的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上诉人周世锋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道路、方位、天气、车辆、房屋等相关情况。
4、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该车辆所有人为周某君及周世锋驾驶资格情况。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卡:证实湘H2Q7**的投保情况。
6、益阳市资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22号鉴定意见书及法医学尸体检验照片:证实石军系颅脑损伤(多发性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7、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7)第65号]:证实周世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确保安全车速,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承担全部责任。
8、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证实涉案车辆致使石贱生房屋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3968元。
9、证人周某君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30日早晨6时20分,周某君被告知其丈夫周世锋开车出了事故。其后赶到现场,看见车子开到了对方的坪里,车头及右后胎已撞坏,对方的房子也被撞坏,伤者被送往了医院,对方家属准备打周世锋。后周世锋因肚子受伤,周某君带其至茈湖口卫生院检查,因卫生院还未开门,便返回了现场,之后带其前往中医院。
10、证人吴某云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其看到一辆白色小型客车冲到了石贱生家里,石军伤得很重,躺在地上。
11、证人李某求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30日早晨6点多,其听到公路对面刹车声音,接着砰的一声响。李某求出来看到其女儿石军趟在地上,一辆白色小车冲进坪里,撞到房子上。石军受伤严重,后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2、上诉人周世锋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5月30日早晨5时40分许,周世锋驾驶湘H·2Q7**小型普通客车至钧安垸村时,突然从其行使方向的左侧路口驶出一辆两轮摩托车。于是周世锋立即往右打方向,然后往左边回,再准备摆正车子时,车辆失控,冲进路外一户家坪里,撞到一女的后,再撞到了墙上,当时车速大概每小时74公里。于是周世锋报了警,家属将伤者送去医院,周世锋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后来周世锋因身体不适,到了中医院。
13、石军收入证明、结婚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实死者石军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世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周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某提出,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原审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周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上述情节原审已经认定,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非量刑过重。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叶青
审判员 鲁毅东
审判员 倪新献
书记员: 熊达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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