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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丽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4日18时,被告人何某在××区驾驶×××号”xx”牌三轮汽车沿路行驶时,因车辆失控驶出路外撞倒张彩艳家大门立柱后,大门立柱倾倒砸伤路边行人李某,造成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车辆及大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武都区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4日18时,被告人何某在××区驾驶×××号”福田五星”牌三轮汽车沿路行驶时,因车辆失控驶出路外撞倒张彩艳家大门立柱后,大门立柱倾倒砸伤路边行人李某,造成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车辆及大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武都区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飞

书记员:张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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