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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洪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就被害人杨某1的近亲属蒋某、杨某2、杨某3与被告人段某民事赔偿部分本院安江法庭已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湘128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害人近亲属已向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2018年1月17日双方在本院执行局调解下,蒋某出具材料证明段某已支付赔偿款共计32万元整,剩余1万元于2019年1月17日前支付,并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段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病历记录,行驶证、驾驶证、湘N×××××及湘N×××××车辆信息表、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安江镇扶车村委会证明,本院(2017)湘128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笔录,被害人亲属蒋某出具的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2016]病检鉴字第47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湘N×××××号及湘N×××××号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洪公交认字[2016]第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段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范围内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车厢门未关好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段某已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在支付赔偿款后,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唐跃文

书记员: 杨曼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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