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4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建国,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4)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3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某甲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袁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惠玲
书记员: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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