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领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李海鹰
书记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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